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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要点及诉讼方向

 隐遁B 2023-03-24 发布于广东
👏🏻欢迎共同探讨法律问题👏🏻
好久没更新的小怪终于上线了,
手一直想落到键盘上,但是又有点懒。
实属没饭吃了,特借着精神粮食补充一下体力。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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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常接到一些民间借贷的咨询,结合办理的案件,小怪就民间借贷做了一点检索,也向律所主任、前辈们请教及探讨多次,现就部分心得做个简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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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个案讨论

一、民间借贷关系概况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本质
民间借贷关系,实际上就是合同关系,其主要含义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除此之外,经当事人双方合意形成的,借贷关系一般均可成立
(三)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方向与阻碍
1、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认定会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款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支付了款项,完成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那么,是否具备了上述两要素,
就能够在诉讼中获得胜诉?
2、当然不是,以自然人间借贷纠纷为例,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过程中会存在以下诉讼难点: 
1)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质证标准需进一步明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借据、收据、借条、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涉案凭证,案件审理法官会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情况来形成内心确信,并对当事人双方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作出判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后的举证责任问题仍存在混乱的情况,所以就会导致部分案件审理的争议较大。
2往来结算后出现的民间借贷
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非借贷法律关系通过结算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由原借贷关系通过结算后形成的新借贷关系。律师接案过程中,可能会辨别错方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可能对这上述两种往来结算后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处理也可能存在争议,如当事人结算合意如何认定、多种结算方式后对剩余债权债务的举证等均存在分歧及争议。
3)现金交付的问题
尽管2015年后以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迅速普及,但是受交易习惯及借贷需求的影响,在2015年前期存在大量现金交付的情况,且部分当事人因各方面原因可能仅通过现金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缺失现金交付直接证据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无法通过现有的证据去审理,而且法院对现金交付的审查范围和标准也没有统一、明确,当事人在举证、取证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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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最近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证据材料达873页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方向及要点
实践中,在当事人明确借贷的诉请后,法官一般会按如下步骤进行审理:
(一)明确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1、当事人之间存在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
借贷合意的认定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根源,双方合意是否存在关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所以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主张返还借款,而另一方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另外,虽然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材料,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关注两个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况。二是当事人双方隐藏真实意思的情况(该上述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关系无效,可能存在以其他法律关系来认定的情况,具体在本文中不做赘述。)
2、当事人之间仅存在相关债权凭证
实际上,大部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多系亲属关系或朋友等社会关系,所以在借贷形式上可能过于简单、随意。出借人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的,借款人对此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进行佐证。若法官审查后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双方也不能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债权债务协议时,法官可能会向原告释明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变更的,则原告诉请可能会被驳回,即在该案件中原告需承担败诉后果。
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则需要对“还款”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佐证,且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且若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之间仅存在转账凭证
如果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借款人抗辩相关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则可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准备:
首先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对借贷合意进行初步举证。
其次在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后,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的举证是针对转账凭证的推定效力,借款人的“抗辩”在性质上属于“否认”,所以只需动摇法官对出借人所主张事实达成的内心确信即可。因此,在借款人的举证使出借人关于借贷关系或者借贷合意存在的主张陷入“真假”的状态后,举证责任又转换至出借人一方。
最后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借人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及借款人抗辩后的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责任。即在转账凭证的推定效力被推翻后,出借人需进一步补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如果出借人进一步举证后,仍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则便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往来结算形成的民间借贷借贷合意认定
往来结算形成的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原民间借贷关系通过结算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如甲方欠付乙方130万元,后履行部分后双方进一步约定欠付费用、利息、还款期限等),即当事人之间新达成的协议即表明双方形成新的借贷合意二是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如甲乙丙三方为合伙关系,后甲方退伙,乙方收购其份额后约定了欠付费用的支付),即当事人之间由原来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图片PS:走不出去的浪浪山

(二)借贷关系中款项交付的审查
1、交付行为的审查
根据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交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是否交付通常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借款的交付行为通常表现为转账交付和现金交付。在认定转账交付时,只要存在借贷双方的转账凭证即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交付行为。另外,在认定现金交付时,需要根据出借人是否提供收据等书面凭证来认定。如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据,一般可据此推定出借人已履行交付义务,但借款人提出其他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抗辩理由及证据时,例如提出该收据系伪造或受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则法官有可能对交付事实会做进一步审查。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收据的,需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 第一,审查交付金额的大小。小额借款的出借人往往都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若出借人主张系现金交付且能够按照交易习惯提供借据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交付钱款事实存在。若大额借款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则需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取款经过、款项来源、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 第二,审查出借人的资金能力。资金能力是查证交付事实的关键因素,可以综合出借人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及收入状况等综合判断。
  • 第三,审查交付资金来源。一般而言出借人的资金可通过三种途径获取,即自行留存的现金、银行取现及向他人筹集的。
  • 第四,审查当地、当时及双方交易习惯。在以现金交付为主的时间及地区,大额借款采取现金交付具有合理性。或者,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则大额现金交付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 第五,审查当事人对交付事实的陈述。法官可以询问当事人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场景以及详细的交付方式等细节问题。
  • 第六,审查证人证言。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综合证人到庭情况、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2、交付的钱款是否为涉案钱款
审查交付的钱款是否为涉案钱款,即审查交付的钱款与所审查案件的关联性。一般而言,出借人具有交付行为的证明即可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如果借款人抗辩交付钱款与本案借贷关系无关,借款人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三)借贷关系利息的认定问题

在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交付事实后,如何确定借款利息,也是办案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利率的认定和处理

2021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其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确定司法保护的上限,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3、“砍头息”的处理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的利息。为保证市场大行情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均对“砍头息”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仅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虚假诉讼和“套路贷”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加害他人,虚构法律关系或捏造法律事实,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了可以对10种存疑情形进行审查。

“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的违法行为。在“套路贷”情形中,出借人往往主动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营造出借人已支付所有借款款项的假象,为日后通过诉讼做好“证据固定”。
实际上,随着法治化的推进,如今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十分关注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和套路贷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如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所以律师在承办民间借贷案件的时候,也应当做好结案审查工作,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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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日常生活中,虽然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所涉及的群体范围也较为广泛,但是实际上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系不易办理的,办案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难点的痛点。
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和利息的审查,法官会根据证据材料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其中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事实的认定,而作为律师,应当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及时沟通清楚,查明事实,以便案件的顺利推进
PS:过年中的一个小视频节选,天空很好看,分享给大家

看到这里,文章就结束了,内容可能有点多,写的过程中也是删删改改。
中间还打了个视频电话,她等不到结束,就睡觉了。
接下来,可能写作的方向主要去寻找每类案件的核心
本篇民间借贷案件其实核心就是借贷关系的合意、出借款项的支付。
最后,鼓励下自己,希望小怪能够坚持不懈,
努力工作,开心生活。
也祝大家在新的一年,开开心心每一天。
关于青春
这首歌我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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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简单的听一听图片
晚安,乖乖们~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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