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税务局通过系统预警发现企业实际收到的利息发票金额,小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财务费用”,需要企业写出说明。 分析: 1.现金折扣: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没有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在发生现金折扣时,计入财务费用,该项费用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有融资租赁、售后回购、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等,会计核算也会有财务费用。只是该类财务费用,不得直接以财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3.企业有外币业务的,发生汇兑损益的,也是计入财务费用,且税前扣除也不需要发票。 4.企业实际收到的利息发票,也不一定在当期直接扣除,因为还可能存在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等分期扣除。 5.纳税年度没有收到的利息发票,但是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的,不影响纳税年度的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实际收到的利息发票,与申报税前扣除金额或财报的财务费用不一致的,需要分清导致差异的原因。 这类预警与差异,不一定需要企业补缴税款。 推荐本人出版的Excel新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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