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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风雨中客1 2023-03-25 发布于甘肃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采购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采购管理机制,提高采购整体水平及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000万(含)以上机械设备采购项目以及集团集采类项目,按集团I类项目规定执行,依法必招项目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其余采购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及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分级管理原则,采购由公司组织或公司授权分(子)公司组织。

(三)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公司及分(子)公司采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组成: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纪委书记

 员:纪检监察室、财务部、成本核算部、法律事务部、项目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和招标管理部。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审批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采购工作相关流程的审批、监督;

(三)对分(子)公司采购工作考核结果及采购层级调整的审批;

(四)集团招标中心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办公室设在招标管理部,作为公司采购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集团采购办法,负责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

(二)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文件审核、后期服务;

(三)建立公司(管理)评标专家库,对专家库定期维护、更新;

(四)负责供应商入库审查、考核管理;

(五)负责采购档案管理;

(六)对分(子)公司采购工作进行监管、考核;

(七)受理与采购相关投诉事宜;

(八)集团招标中心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形式

第六条  采购策划

项目中标后,应及时编制采购策划,作为项目策划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时间、采购数量、采购方式、标包划分、采购要求、采购层级等。

第七条  采购范围

1.公司层级:400万(含)以上劳务类、100万(含)以上至1000万以下机械设备采购及租赁类、全部物资类、100万(含)以上咨询服务类。

2.分(子)公司层级:400万以下劳务类、100万以下设备租赁及采购类、100万以下咨询服务类,可采用询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经审批的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3.劳务类采购实行分级管理,第1级劳务类400万,第2级劳务类800万,第3级劳务类1000万;目前各分子公司均按第1级标准执行,后期每年根据各分(子)公司考核结果进行层级调整,具体以公司文件通知为准。

4.根据公司实际管理情况,门窗、路灯、伸缩缝、碎石自加工等以材料为主包含安装的项目按照物资设备类进行采购;运输类根据成本归集情况按照劳务、物资、设备类别进行采购;自用办公用品(含设备、家具)购置等项目按照咨询服务类进行采购。

第八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含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单一来源谈判、询价、议价/议标采购)。

1.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2.采用邀请招标项目,仅限于技术特别复杂且投标人数量受限,或被列为政府或集团公司重点项目且与采购人合作过的具备履约能力的投标人数量受限,或业主限定品牌(供应商)。

3.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适用于重新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人或者招标未能成立的;或应招标限额以下可以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或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或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求;或不能事先计算或预估控制价的,可采用费率方式采购;以及项目业主限定品牌(或供应商)的项目采购。因项目特殊需要,经审批后可采用邀请方式组织。

4.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项目,适用于应招标限额以下不宜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或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或因艺术品、专利技术或者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且不能事先计算或预估控制价的,或股份公司集中采购需要“比质量比服务比价格”的物资采购项目。

5.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适用于采购对象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艺术品、秘密咨询、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合同追加(不超过原合同10%)、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6.采用询价采购的项目,适用于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应招标金额以下采购项目,或经审批同意的应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对象价格随时间波动较大的物资类采购,或应招标限额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和租赁经二次(含)以上招标未成功的。

7.采用议价/议标采购(含现场转议标)的项目,适用于工期或进场要求紧急的,如房建桩基及基坑土方劳务分包工程、驻地临建工程、便道工程、临时增加和更换分包商、策划创意等;或经采购人现场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采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现场转议标采购。

8.采用评标分离法定标的采购项目,参照集团评定分离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特殊情形

1.采购项目达到应招标范围,但受市场供不应求、专利性产品、稀缺性资源、不便于公开招标等因素限制的,采购人可申请以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或采用线下邀请招标采购。

2.法律、财务、证券、规(策)划等咨询服务类项目(集团有规定的按照执行),因项目延续性或特殊性需要,不适合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或不适合更换供应商的,经审批后可由采购人直接采购。

3.资源性欠缺项目,指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数量有限,或受供货地理区域限制,或限定品牌品质差异等原因,造成或实质性造成了寡头垄断、完全垄断市场局面,从而导致不能形成完全市场竞争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申请以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4.若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同供货或服务区域、同规格型号或工作内容有正在履行的货物类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与供应商进行洽商并经审批后(附洽商记录、正在履行合同等),向正在履约的供应商直接采购,但价格、付款条件等均需优于或等同于正在履行的合同。

5.为了发挥股份公司产业链优势,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能够履约的采购项目,优先从所属单位中选择,采购人可以招标、谈判或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6.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户外、公共交通等广告发布,经审批后可以直接采购。

7.执行政府定价事项、公益活动赞助冠名、房屋租赁、临时用地租用、自来水工程、燃气工程、移动通信等,经审批后可以直接采购。

8.与水泥厂、矿山、中石油、中石化、供电公司及下属单位、设备原厂配件等,经审批后可以直接采购。

第十条  管理模式

1.公开招标项目,在集团采购平台布招标公告,符合条件的不特定投标人均可参与;邀请招标项目根据需要直接对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限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若设置一个标包,邀请投标人数量3家,每增加1个标包,至少增加2个投标人,以此类推。

2.非招标方式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原则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个,且评审侧重于价格因素;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原则上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少于三个,且评审侧重于综合评估;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必须在采购平台公开发布询价信息,按照“询价采购”模块流程规范运行,应满足询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接收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或参加询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个的条件之一。

3.公司层级招标供应商为特定对象的,项目部或分(子)公司提出邀请名单,经公司审批后确定邀请名单。

4.应招金额以上采用非公开方式招标项目,必须通过公司非招方式招标计划、非招方式招标文件流程,由总经理审批,同时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20万元以下劳务、咨询、设备租赁或低值易耗材料采购由项目部进行线下询、比价采购,询、比价文件由项目组织审批,参加询、比价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待集团公司集采商城运行后,低值易耗材料按照集采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400万以下劳务,200万以下物资、设备、100万以下咨询服务,500万以下地材、型钢、钢板等价格波动较大的采购项目(以下不含标的额数据),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规模等属性,合理确定,可在集团采购平台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400万以上劳务,200万以上物资、设备、100万以上咨询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必须在***建工电子化招采平台统一发布,严格统一使用集团招标文件范本,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必须在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统一运行组织。

第十四条  应急供应商库

对于工期或进场要求紧急的项目,按照土方、桩基、临时设施、施工便道等类别组建“应急供应商库”。应急供应商库名单由分(子)公司党总支(支部)研究确定后上报相应名单,经公司审批后正式发文建立公司应急供应商库。项目因工期或进场要求紧急需使用应急供应商库的,由项目通过工作请示上报,审批通过后,招标管理部与分(子)公司、纪检部门从应急供应商库中选择3家或以上供应商,通过线下发送报价清单,供应商收到报价清单后进行报价,在限定时间内统一递交至开标地点进行公开唱标,报价最低的作为中标人。

第四章  采购程序及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应按照采购流程组织实施。项目采购的基本流程图见附表1,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起项目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及采购层级;

(二)编制资审文件、采购文件,履行审批会签手续;

(三)发出采购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资格预选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若有);

(五)发售采购文件;

(六)举行标前会议、勘察现场、发布补遗或澄清(若有);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接收投标文件,举行开评标会议;

(八)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公示;

(九)召开询标会议(若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采购总结(若有),整理归档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控制价审核不分层级,劳务控制价必须经过公司成本核算部审核,物资、设备控制价或市场指导价,必须经过公司物资管理部或设备管理部审核确认,需要在开标现场公布的,由采购人密封交监督或招标部门保管,在开标现场拆封并公布;需要在开标前公布的,需与采购文件同步或在至投标截止日不少于3日前公布。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层级采购,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审核通过公司信息化系统由项目招标人员上报、项目经理审核、分子公司招标专员审核、分子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采购公告应当载明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资质证明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概况、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采购人名称和地址,以及获取采购文件的办法、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由采购人负责编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以采购人名义对外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遵循以下规定,其中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不含发布当日):

(一)采购人为投资主体依法必须招标的,其所有招标项目应不少于20日;

(二)采购人为施工主体的,其工程劳务类应不少于10日,

材料、设备、服务类应不少于8日。

(三)询价等非招标方式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或挂网时间不少于5天。

(四)对“绿色采购”项目,采购时间仅需满足拟采购对象有足够编制文件时间即可。

第二十一条  评标办法类型及选择方法:

(一)评标办法有三种类型,最低评标价法(A类)、总价中位值法(B类)、三阶段评标法(C1类、C2类)。

(二)一般情况下选择最低评标价法(A类)或总价中位值法(B类);涉及工程主体施工、技术复杂、造价较高的选择三阶段评标法(C1类、C2类);影响桥梁质量关键性材料、大型设备采购选择三阶段评标法(C2类)。

(三)评标办法具体内容见集团相关评标细则。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通过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供应商注册。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及规定的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缴纳报名费300元及不高于控制价2%投标保证金等,地材等地方性、紧缺性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通过电子化招采平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招采平台,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有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恶意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九条  首次招标项目,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或开标后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被否决的;或开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指投标报价高于采购人控制价),采购人重新招标,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也可现场转议标。

1)采购文件载明有控制价,且公告和开标时间符合集团采购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2)不属于全部投标人不满足资格条件或全部投标人报价均超过控制价的;

附:《***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间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不含发布当日)。

工程劳务

业分包

物资设备

询服务

资项目

股份公司组织招标

15

10

10

20

行组织招标

10

8

8

20

第三十条  首次采购失败重新组织采购的,及时发布流标公告,组织二次采购。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密封,否则应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需要在开标前进行原件核查的,招标人和招标部门共同进行,同时做好查验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小组)负责,组成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及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低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小组)组长主持,组长由参加评标的专家或项目招标负责人推荐。评标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小组)依法独立开展评标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一般项目,评标工作在开标截止时间当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项目或需要外聘请专家评标的特殊项目,评标工作在开标截止时间3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招标中心应负责指定专人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协助评标委员会(小组)编写评标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小组)的评标结果,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定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公示无异议,未发现成交候选人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确定推荐的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二)如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可按下款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重新组织招标;

(三)若推荐的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人之间投标报价差距不超过1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三)若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且排序在前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采购人可按照成交候选人推荐顺序,与其他成交候选人进行洽商,以利于采购人的条件择优确定成交人。

第三十九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在集团公司网站或电子化招采平台公示评标结果,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开组织的非招标项目公示期不少于1日。

第四十条  评标结果公示过程中如出现投诉或举报,采购人及采购部门应及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事实未查清前,不得确定成交人,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一条  确定成交人后,由采购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名单或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需要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审批。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有异议或质疑的,应由原评委会委员进行复核并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同时采购人也应对投诉或质疑事项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文本之前,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应参与拟签合同文本的评审,未按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的合同不得审批,经规定程序采购的要确保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文件承诺与拟签文本一致。

第八章  供应商注册及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参与公司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注册入库,经过公司审核同意后,才能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为了优化供应商结构,公司根据市场调查或实地考察等方法,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潜在供应商,充实集团采购平台供应商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从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册中剔除;恶意严重违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劳务队伍,由项目通过信息化法务模块合同纠纷管理黑名单填报流程上报公司审批,列入黑名单;材料供应商管理由物资管理部负责,不合格供应商由项目在物资模块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拉入黑名单管理。

第九章  专家库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评标专家优选采取在集团采购平台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四十八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由招标管理部初审,后报集团招标中心审核,集团招标中心向被聘用专家发放证书。

第四十九条  专家库按照业务范围,分为房建工程、公路市政、水利水电、港口航道、物资材料、机电安装、机械设备、咨询服务共8个类别,公司不定期组织或参与集团招标中心组织的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评标专家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条  被招标部门或集团采购平台确定成为评标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的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向其单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及时参加评标会议。如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需进行补充确定直至达到评标所需人数。

第十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一条  所有的采购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公司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有关方面的监督,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五十二条  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严肃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与采购工作有关的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资格审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预防合同执行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等腐败行为。

第五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部门参与标后服务和监督,重点对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一章  采购工作考核

第五十六条  根据采购层级划分,公司采购部门将组织对分(子)公司采购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七条  采购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采购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二)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报批或报备;是否按要求的格式、内容编制,是否存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等;

(三)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采购;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不采购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采购的现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等;

(四)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办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评审(标)工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采购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

(七)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第五十八条  招标工作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方式。

第五十九条  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分(子)公司劳务类采购层级执行第3级标准,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至90分,分(子)公司劳务类采购层级执行第2级标准,80分以下保持原采购层级不变。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所属单位或分(子)公司应建立专门档案或台账,存档备查。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采购管理办法》(*****)、《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号)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集团制度执行,集团制度及相关文件刷新后,本办法按照集团最新制度及相关文件内容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标管理部负责解释。

*******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印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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