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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是否需要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thw8080 2023-03-26 发布于江苏

转自:津法善行

问    题


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是否需要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解答精要


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应当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采用的是“重大明显违法”有限性审查标准。即对于房屋征收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或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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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应当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直接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系根据征收决定中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若征收决定违法,将导致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缺乏支撑,而失去合法性基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人民法院将对作为证据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征收决定将作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而被被告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9项“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的规定,若征收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审查应当保持克制

行政诉讼中“一案一诉”的原则决定了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审查应当保持克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8368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同样,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被诉的标的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争议的焦点也围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当事人对征收决定合法性提出质疑,可以另行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若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过多涉及房屋征收决定,就有偏离焦点之嫌。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应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保持克制。若在征收补偿案件中,过多地审查前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方面将大大降低征收补偿案件的审理效率,另一方面导致法律关系繁杂化。

三、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审查应采用“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具体审查中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房屋征收决定已经经过诉讼的,在此情况下,其合法性已经另案审查,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不再进行审查。另一种情形是房屋征收决定未经过诉讼,此种情形下,应采用“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即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或其他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判断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否佐证房屋征收决定认定的事实;二是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房屋征收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或基本事实不清。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引用的法律依据明显错误。前者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未引用相关的法律,且在诉讼中不能提交并说明法律依据。后者则指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引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发生效力的法律,以及引用了与征收无关的法律。

(三)超越职权

对于房屋征收决定而言,是否超越职权主要审查作出的主体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规定。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

征收补偿案件中,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应当审查是否违反地域管辖、是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

(审定:廖希飞;撰稿: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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