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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生效判决未否认未备案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但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协议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强制执行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3-03-2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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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生效判决未否认未备案离婚协议真实性约定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协议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强制执行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未备案离婚协议 排除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夫妻内部关系而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效判决并未否认未备案《协议书》的真实性,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该约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债权人,依据不足

案例索引

闫淑君、唐敏与武仁意及浙江炼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吴锡华、唐国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号:2019)最高法民申5601号

       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5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夫妻内部关系而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闫淑君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两份有财产分割内容的协议书,其中,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只有一项,即“位于丰**丰南滨河里玫瑰园**房归男方所有”。而另外一份载明时间为同一日的《协议书》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却约定了四项除了上述一套房产外,还约定“丰南区新华街202号商铺价值500万,产权归唐国栋所有”“所有拆迁款归闫淑君所有”以及“所有债务纠纷由唐国栋一人负责,与闫淑君无关”。从内容上看,两份财产分割协议差异巨大。可见,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审判决并未否认未备案《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该协议仅对闫淑君与唐国栋具有法律约束力,闫淑君以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唐国栋的债权人,依据不足。根据二审判决认定,在执行过程中,应在被执行人唐国栋对该财产享有的份额范围内进行,并未执行闫淑君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不损害闫淑君的利益,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闫淑君、唐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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