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达税稽 罚 〔2021〕 4 号 纳税人名称 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经查,你公司账务体系和财务运行模式分“外账”、“内账”两套进行财务核算,内账叫核对账,外账叫税务账。 核对账反映了公司真实的资金使用情况、真实盈利及资金状况,税务账是少计了收入、虚增了成本的,所表现出来的是收入更少,成本更高,盈利更少,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在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采取在外账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合计247,333,015.44元[其中:营业税35,738.33元(少计收入)、增值税12,304.76元(少计收入)、印花税714.80元(少计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3,363.01元(少计收入)、土地增值税148,852,870.87元(***湾、***湾项目虚开发票虚列开发成本)、企业所得税98,428,023.67元(虚列成本、少计收入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2.你公司股东袁某某个人2016年至2020年各年向公司借款, 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175,302,099.66元,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60,419.93元,未代扣代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47,333,015.44元(其中:营业税35,738.33元、增值税12,304.76元、印花税714.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63.01元、土地增值税148,852,870.87元、企业所得税98,428,023.67元),处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即罚款494,666,030.8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 号)第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未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应扣未扣股东袁某某个人向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5,060,419.93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17,530,209.97元,以上罚款金额共计512,196,240.85元。 2021-11-18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公司做假账,谁该去坐牢? 什么是做假账? 假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是指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没有如实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即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账。 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 逃逸税收犯罪主体的界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出现《刑法》规定的税收逃逸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1. 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2. 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此前的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账犯罪的量刑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 追究法律责任人区别 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自然人要并处罚金,而对单位则就采取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 要注意的是,对多次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那其他方面的法律风险呢? 企业经营最大的失败不是企业没了,而是人没了。 总而言之,朴税提醒,经营企业有风险,财务工作也是一个风险职业,作为财务工作者要非常清晰知道企业在财税方面可能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 财务负责人是企业经营中这一风险规避的责任人,是企业,老板以及个人的“保护神”。虽然这种刑事责任并非大概率、经常性事件,但作为财务专业人士,一定要从法理、行为上系统梳理一遍因税因票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 近日,联创股份公告收到《刑事判决书》,就2017年并购上海某公司引发的刑事案件予以判决,5名财务造假者一审入刑,其中一上市公司董秘监财务总监被判有期徒刑11年! 11月20日晚,联创股份公告,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并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某;2015年年底,被告人孔某与高某认识后,共谋包装该公司被上述公司高价并购。 在被告人孔某的策划下,该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确定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手段虚增公司业绩,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该公司估值,以达到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高某与山东联创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其以支付现金64807万元方式收购该公司50.10%股权,并签订业绩对赌,承诺该公司2017-2019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9800万元、12250万元、15500万元。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高某等人与山东联创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其以68363万元收购该公司剩余49.90%股权。 2016年至2019年,孔某、高某等人为支撑估值、完成业绩对赌,通过虚增业绩的方式累计虚增利润约5.1亿元。 案件判决结果: 被告人孔某、高某、王某、黄某、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无独有偶,此前就有无数关于财务人员被判刑的通报: 案例一:“帮忙”虚开被抓,被判6年 据新疆法院网,新疆某物流公司一会计,“帮忙”某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也被抓了,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作为一名专业会计,在明知A、B公司与他人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仍受黄某指使,多次为他人、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积极帮助黄某筹办注册成立该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宜,其行为主动、积极,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只是涉案公司“兼职会计”,被判8年 前段时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一兼职会计(李某)的上诉终于做出了裁决! 上诉人李某上诉提出:他只是涉案公司的兼职会计,且没有该公司的股份和分红,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判量刑重。 经查涉案公司负责人张某、钟某聘请李某具体负责纳税申报、虚开发票,三人在上述公司无实际业务经营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关于李某的地位和作用,经查,李某是张某招聘的会计人员,在张某、钟某的安排下与他人具体联系,收发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税款,负责为公司制作会计凭证等工作,其犯罪行为均是在二人指使下进行,有一定的被动性,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对三名被告人量刑重。 终审判决: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报税会计是直接负责人,没有借口!判3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查院指控,某水泥厂在生产经营期间,会计危某隐瞒水泥销售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涉嫌逃税金额共计935622.29元; 被告人对指控提出异议:税务是否申报不是我能决定的,主要是单位领导决定! 经进一步审理查明,被告人身为该水泥厂会计,负责该厂税务申报工作,系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四:协助虚开发票,判7年 两名90后受雇于某工贸公司做财务,在明知公司与其他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虚构合同、资金走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 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更多案例,篇幅原因不再一一列举!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公司财务人员埋头做事,只专注财务核算事项,对公司其他事情不闻不问,加之多数老板特意不想让财务知晓太多,存在各种信息偏差,从而导致—— 1)不了解情形,更容易被税局盯上 很多财务人员在工作当中,多数时候并不完全了解公司具体的销售情况和盈利情况,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足额申报的情形、或其他容易出错的问题,因此而被税局盯上。 2)可能不知不觉就帮企业做了假账 也正是因为对自己公司生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不甚了解,因此在做财务报表或者是申报纳税的时候,可能会按照企业老板的吩咐,来进行财务报表填写和处理。 这样就极大地加大了作假的风险,也许在不知不觉之中,就帮企业做了假账,帮助企业偷逃税!即便不是自己本意,但也触犯了法律,一不小心就会被判刑…… 财小加提醒,财务人员一定要多留心眼,注意陷阱,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而惹上麻烦! 1. 虚开陷阱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货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货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了数量或者数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应对:记住以下几个小窍门,可以有效防范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交易前对销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销售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评估虚开风险,警惕虚开发票; 2> 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应暂缓付款,对该业务做进一步核实; 3> 收到发票时,仔细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商品名称、货物数量、单价金额等全部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发现异常,应暂缓申报抵扣,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证核实; 4> 购进货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 2. 假账陷阱 1)从成本费用互化 比如,将属于成本项目的支出账务处理变为费用,以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将属于费用项目的支出成本化以达到控制税前扣除比例及夸大当期利润的目的等; 需注意:成本由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组成,而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容易混淆; 2)费用名目转化 比如,将部分税前扣除有比率限制的费用超额部分转变为其他限制较宽松的或没限制的费用名录入账,以达到全额税前扣除的目的或减少相关税费等目的。 需注意:费用确认以发票为依据,发票容易虚拟。 3)成本名目转化 比如,将属于本期可结转成本的项目转变为其他不能结转成本的项目,或反行之。 4)成本提前&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 比如,将本期结转成本时多结转,或本期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成本分摊方法达到上述2个目的。 5)收入提前&推迟确认/选择性分摊 比如,将本期结转收入多结转或少结转,下期补齐;或选择收入分摊方法达到上述2个目的。 6)收入名目转化 比如,将收入总额在多种收入项目间进行调节,如把主营收入变为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以达到控制流转税或突出主业业绩的目的。 7)收入负债化/支出资产化 比如,将收入暂时挂账为其他应付款,或将支出暂时挂为其他应收款,达到推迟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8)私人费用公司化 将私人费用转变为公司的费用,既达到降低私人收入个税应纳税额的目的,又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目的;如将个人车油费在公司处理、个人房租费在公司处理等。 9)集团化操作 利用集团化操作,达到国家批准的部分集团化统一纳税公司的操作模式的目的;将集团内各公司的费用平衡分配,达到统筹纳税的目的等。 ……其他等等。 朴税再次提醒:今天的案例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财务人员一定要引起重视。 对品行不端的老板要敬而远之,对一门心思偷漏税的企业,更要慎重介入!对于有些老板不懂税法、缺少风险意识,要在发觉后及时提醒,讲明什么样的事可以做,什么样的事不可以做,陈明利害关系,守住底线,把握好尺度! 财务越老越吃香这句话应该重新定义了:“善于学习的财务越老越吃香”!朴税提醒!企业和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财税方面的学习,不断更新财税知识,这样才能及时规避风险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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