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民事案件被告外出务工,人民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法官向其父母询问被告下落并制作谈话笔录。如被告外出务工已久,去处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人民法院可否以此为据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 答:讨论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谈话笔录可以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谈话笔录不能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而应由当地基层政府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据此,法律没有规定需经当地基层组织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书证后,才能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诉讼文书。多数情况下,当地基层组织并不了解被告生活和工作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询问受送达人亲属并制作谈话笔录,记明通过其他法定送达形式无法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后,即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程序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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