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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扣除建筑企业水电费的正确姿势之一:财务扣款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23-03-27 发布于四川

甲方扣乙方的水电费,特指应由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于水表和电表的挂表单位为甲方,水电经营者已将发票开给甲方,甲方据实或者加价自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扣回。

从实务看,作为乙方的建筑企业经常碰到此类问题,甲方最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让建筑企业去交水电费,取得的发票抬头是甲方,甲方也不要票,也不扣款;二是甲方缴纳水电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但不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亦不允许建筑企业按照扣除后的金额向甲方开票,最多给建筑企业一个发票复印件(抬头为业主)或者一张收据。

应当说,这两种做法对建筑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取得甲方抬头的发票,一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无法在所得税前列支成本。

对甲方而言,这些做法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即,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甲方在转售水电,甲方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未开票收入,这就是隐匿收入了,参见:甲方在工程款中扣施工企业水电费未确认增值税收入,税局:偷税!

还有人说,那能不能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九条的规定,让甲方给乙方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呢?

我们看看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见,水电费以分割单入账的业务场景只能是办公生产用房出租,而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费并不适用,北京市税务局曾明确指出:

「问:A公司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增建办公楼,由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用电由B公司自行承担。供电公司对A公司开具发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电费(包括施工场地用电),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电费。那么A公司向B公司收取电费是作为销售电处理,还是作为共用分摊,通过共用分割单操作?

答复机构:北京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8-7-23

答复内容:您好,考虑到施工耗用的电费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承担,其所对应的增值税也应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进行抵扣,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

结合建筑企业实际,从公平合理合法的角度,我将甲方扣乙方水电费的税会处理分成两种模式,一是财务扣款,二是结算扣价,今天先谈财务扣款模式。

Q

财务扣款

案例

还是从一个案例谈起,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房开企业,乙公司为建筑企业,甲乙公司本期工程款计量含税金额为109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电费113万元,电费已由甲公司向电力公司支付,且专票已开具给甲公司。

财务扣款模式下,甲方扣乙方电费的业务定性是:甲方向乙方销售可明确区分的货物(电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均按照销售处理,要确认收入。乙方属于向甲方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又向甲方购买可明确区分的货物,该货物同时计入乙方成本。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款项(1090-113)=977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开9%建筑服务发票109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13%电力发票113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

(1)交电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100

       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113

(2)计量进度款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1000

       应交税费—待转税额9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090

(3)实际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09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销项税额13

       银行存款977

(4)取得乙公司专票且勾选抵扣

借:进项税额90

贷:应交税费—待转税额90

乙公司会计处理:

(1)计量时进度款时

借:应收账款109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0

(2)实际收款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其他直接费100

       进项税额13

       银行存款977

贷:应收账款109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0

贷:销项税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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