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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实施的法律行为

 法苑泛舟 2023-03-27 发布于重庆

一、无权代理与冒名行为的区分

  1. 无权代理的特点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显名”,从而形成的是一个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三方结构”,同时不存在身份欺诈的问题。
  2. 冒名行为的特点是,冒名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谎称自己就是被冒名者,从而形成的是一个冒名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双方结构”,同时存在身份欺诈问题。

二、冒名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冒用他人之名实施法律行为,称为冒名行为。冒名行为不属于无权管理。冒名行为,我国民法未作规定,按通说观点,冒名行为之法律效果,因相对人“是否注重”被冒名者的人的特点(身份)而有不同。

  1. 若相对人不注重“被冒名者”的人的特征(身份),对法律行为之效果归属于“被冒名者”或“冒名行为者”在所不问,即姓名不具有区别性的意义时,冒名行为有效。在“冒名行为者”与“相对人”间生效。
  2. 若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的人的特征(身份),则“类推适用”法律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则。即:
  • 若“被冒名者”追认,冒名行为在“被冒名者”与“相对人”间自始有效;
  • 若“被冒名者”未予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冒名行为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效力;相对人有权请求“冒名行为”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即《民法典》第171条第三款与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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