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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考计划 ‖ 民法|总则编——代理

 瀚文君 2022-08-11 发布于吉林

2022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

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

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民法

总则编

代理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

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李建伟老师2022年《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李建伟老师的民法精讲卷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

补充内容

★代理法律关系

  1. 代理人被代理人之间是代理权关系 ✅

  2. 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之间是代理行为关系

  3. 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之间是代理效果关系

★不得代理的行为

  1. 不归民法调整的行为

  2. 事实行为

  3. 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4. 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复代理

  1. 复代理人拥有代理人权限,代理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2.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拥有监督权解任权 选任责任

  3.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可指示复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 指示责任

★表见代理

  1.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2. 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违法性

  3. 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4. 第三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外观主义”“本人与因”

  5. 第三人(相对人)构成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审查义务: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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