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考点21: 【意思表示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 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总则》考点22: 【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予以撤销。 1.重大误解,可撤销,《民法总则》抛弃了可变更的概念; 2.撤销权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3.如何撤销?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有仲裁条款则申请仲裁,没仲裁条款,则起诉; 4.司法考试中除了考重大误解外,还考动机错误,《民法总则》并未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动机发生错误,对方无从知悉,没有误解之可能,不能撤销。例:甲因家里没有电视机,去 超市购买了电视机,回家后发现自己的妻子已经在另一商场以更低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视机, 甲可否以重大误解撤销买卖合同?不可,此时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
《民法总则》考点23: 【双方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 1.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隐藏行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例:富二代甲欲赠与玛莎拉蒂总裁汽车给一知名女星乙,恐外人炒作,故甲与乙签订汽车 买卖合同。甲将玛莎拉蒂总裁交付给乙,乙知道是赠与,不向甲付款。甲、乙双方并无买卖 汽车的意思表示,属双方虚假行为,无效;双方虚假行为隐藏着的赠与行为(隐藏行为), 没有效力瑕疵,有效。(注:《民法总则》新增条款,特别重要,务必解决。)
《民法总则》考点24: 【欺诈】 (1)第一层次:做题时,看到诱、骗、谎称、伪称、假冒等词语,一般考的就是欺诈。 (2)第二层次:当事人之间的欺诈,谁有撤销权?受欺诈方。 (3)第三层次:如何撤销?起诉或申请仲裁。 (4)第四层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可否撤销?有条件限制,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 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关于欺诈,司法考试考题 的层次几乎逃不出该四个层次,且年年必考欺诈,考生当知其重要性。为了真的玛莎拉蒂, 干掉它!) 我的奋斗将会载入历史。
《民法总则》考点25: 【胁迫】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第一层次:当事人之间胁迫,受胁迫方有撤销权; 2.第二层次:第三人实施胁迫,受胁迫方同样有撤销权,不要求对方是否知情,此点与第三 人实施欺诈不同,请注意; 3.第三层次:如何撤销?起诉或申请仲裁,不能通知撤销; 4. 第四层次:胁迫必须具有违法性,具体判断:(1)目的不法,胁迫;(2)手段不法,胁迫; 3.目的合法,手段合法,两者无关联,结合起来亦为不法,胁迫;(4)只有目的合法, 手段合法,两者有关联,结合起来不构成胁迫。(注:胁迫在司考中的考点,逃不出此四个 层次,第二层次因民法总则新规定,会成为2017年重点,务必掌握;第四层次,2013年 考过_次,属于判断胁迫之难点。)
《民法总则》考点26: 【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第_层次:显失公平的情形:(1)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此时相当于以前规定的乘人之 危,因此趁人之危已经合并到显失公平之中);(2)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2)第二层次:判断时间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而不是成立后。 (3)第三层次:受损害方有撤销权; (4)第四层次:起诉撤销或申请仲裁撤销(以有仲裁条款为前提)。
《民法总则》考点27: 【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考点1:起算点,主观标准;注意重大 误解撤销的期间是3个月,新变化内容,可考性极大)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考点2:起算点: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这是和其他撤销事由的起算点不一样的地方)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考点3:起算 点,客观标准,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5年) 因此,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28: 【无权代理】 1.第一层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 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注:即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须被代理人的追认。) 2.第二层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注: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第三层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注:通知撤销,无须诉讼或仲裁) 4.第四层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 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 益。(注:这个层次,非常有可能成为今年的考点,因为属于新增的考点,掌握之) 5.第五层次: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 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之考点,逃不开该五个层次,今年可考性较大)
《民法总则》考点29: 【复代理】 1.第一层次:须代理人有复任权,包括:(1)被代理人事先同意;(2)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3)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 2.第二层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 委托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3.第三层次: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4.第四层次:代理人无复任权,即不符合第一层次的三种情形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 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复代理制度,司法考试出题逃不过这四个层次,今年重点,须掌握)
《民法总则》考点30: 【免责事由】 1.见义勇为: (1)第一层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注:在第一层次即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改变了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务请注意)(2)第二层次: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层次注意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紧急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愿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即使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免责,此条款太特别,也受到很多民法学者的诟病,考生务必掌握即使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免责) |
|
来自: 昵称54390314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