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很简单,简单到我们日常可能都见过——反正我见过。 说的是一位老太太,见到停在楼下的摩托车,将其推倒,造成过万元的损失。随后协商不成,车主提起诉讼。老太太态度坚决,不予赔偿。这是2022年6月份的事情。 在事情还没有了结的过程中,今年初,老太太去世了。3月,法院判决老太太的儿子在继承老太太的遗产中,扣除原定的赔偿金额一万多元,即法院判决赔偿,并在10日内执行完毕。 这个故事在一些大媒体上也以视频方式播发了,为防止版权纠纷,就不截其他媒体的屏了,这个事件搜索一下即可。 事情虽然简单,但是网友们对此的评论,却有点令人思考。 大多数的声音,都是谴责老太太的(人已经作古了,没必要用太严厉的话了,俗话说死者为大)。但是也有一小部分声音,说从画面看,这辆摩托车就属于乱停乱放,就该这么对待这些乱停车的人。 乱停乱放真的很讨厌,早些时候,我们看地铁站口的共享单车,或者某些食肆集中的街面杂乱无章地停满了各种车辆,甚至有的小区门口也常常见到各种共享单车,真的令人无名火起。 说到共享单车这个事情,我始终对其生不起好感。“共享”的本意,是将富裕闲置物品拿出来,让它的使用价值在其他人手上发挥更大的效用。而共享单车则基本上都是新制作的产品,在大量挤垮传统自行车品牌的同时,让那些自行车厂生产共享单车指定的品牌。而且,有资料说,共享单车使用的钢材,几乎比一艘航母还要多。 不过今天不说共享单车,这只是从“乱停乱放”中引出来的一个小跑题。 我不仅见到过有人对着共享单车飞起一脚,随即,长长的一排车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泻千里的壮观,我也见到过有老汉将停在马路牙子以上的人行道上的汽车雨刷器拼命掰坏的场景,其动作风格让我想起成龙大哥在《红番区》里情急之下拔下汽车上的外置天线的桥段。 车主随意将车乱停乱放,和途人有权将其毁坏之间,没有逻辑关系。 换言之,不能因为它乱停乱放,途人就具备了将其毁坏的权利。 它乱停乱放,有其相对应的规则——如果在道路等公共交通区域里,有《交通法》管制它,如果在小区里,有小区管理规则制约它——没有管到,或者规则有缺陷导致它漏网免受处罚,是另一个话题。 而途人破坏他人物品,则也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定。你从《民法典》里去找找。 说到底,“你不讲理在先,我就可以要你如何如何(包括破坏你的财物)”,或者“你不讲理在先,你活该被如何如何”,都是一种“以暴易暴”的心理在作怪。 越是不开化的人们,越容易有这样的心理。 我甚至见过这样的搞笑场面:一个基层领导批评个别群众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该群众这样反驳:你凭什么说我啊!你小时候到十三岁了还尿炕呢! 干部小时候尿炕,和你现在可以损坏集体行为,这两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基层干部来阻止你的行为,是ta的职责所在:ta履职的权利,就是有权阻止任何损害集体利益行为,相对应的,维护集体利益,也就是ta履职的义务。这里头,对应的关系是权利和义务。当你损害集体利益时,ta如果不履行阻止你的行为的这个权利,也就是没有尽到维护集体利益的义务。 层级越高,越尊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不会出现上述“你很大了还尿炕,因此我做坏事你管不着”这样的逻辑。 那种“你不对在先,因此我可以对你进行惩治(把对方的摩托车、汽车、自行车损坏都是对对方的惩治)”的思维方式,如果放在一个场景里,就一目了然了。 假如某天民众逮住了杀人者。在对方没有伤害你的企图和实际的前提下,你如果抱着“你是杀人犯,所以你该死”,并进而自己动手把对方杀掉,那么接下来的那个被毙掉的人,就是你。杀人者是否该死,你说了不算,法院说了算。你在没有权利做出对方该死这一结论的前提下,就把对方杀了,你毫无疑问也是杀人犯! 任何时候,都不能抱“你不对在先,因此随便什么人都可以通过什么行为对你惩戒”这样愚蠢的逻辑。 无论我们上面说的看到令人闹心的堵在地铁站门口的自行车阵、停在马路牙子上方人行道上的汽车、或者堵在住家单元门口的摩托车,他们的主人以及这样的行为,理应遭到谴责,也应该被对应的管理制度所制约(汽车管理健全一点,如果在早餐店吃了根油条,结果因门口车辆违停被罚款200元,这油条吃得够贵!),同时,途人如果随意损坏它们(即自主对其进行惩戒),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所以,法院做出需要赔偿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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