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秩序、效率与公平(下)

 隐遁B 2023-03-29 发布于广东

动产担保及其对抗原则

(一)动产担保的对抗规则

《民法典》第414条的相关规定,抵押权原则上凡是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规定的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清偿顺序相同。同时需要明白,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清偿顺序,要按照时间先后确定顺位,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同一动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另外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设立方式、对抗规则是不一样的: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事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无需转移占有抵押物;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显然需要转移占有的,并且实际占有动产的质权人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图片

(二)动产买卖价款享有“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法定期限!)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三)留置权的优先效力

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其具有优先效力,如,我有一块手表,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但是这块手表坏了需要修理,维修费太高支付不了,修表店留置该表。此时,银行的抵押优先权优先还是留置权优先?当然留置权优先,因为,若没有手表店的维修,手表价值不复存在,银行的抵押权也名存实亡。

(四)动产抵押权列后于善意买受人的权益(此公平原则的体现)

《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这一规则将以前的浮动抵押范畴的优先规则扩大到整个动产抵押权,目的是为了保护流动交易和善意买受人,但同时也存在了对抵押人权利的消减,因此,在认定时,应该从是否为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有无支付合理价款,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了商品进行认定。一旦得出否定性的答案,则买受人就不能受《民法典》第404条的保护。

农村土地经营权与居住权的中国特色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且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当承包人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可以再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并且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对于土地经营权最具争议的问题是《民法典》第341条的规定:“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为物权属性,是可以抵押的;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为债权属性,不可以用来抵押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发展空间

  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在本村村民之间才可以相互六条,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三)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方法

  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居住权可以通过协议和遗嘱方式设立,但没有明确能否通过法院裁判方式设立。结合法工委有关立法材料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229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已有离婚裁判设立居住权的先例)。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重点问题解读》之大法官贺小荣著《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秩序、效率与公平P223-226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