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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溪生||说法:离婚冷静期那些事

 萧十一郎1993 2023-03-29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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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离婚冷静期随着民政部门出台的具体规定再一次引发热议。
之所以说是再一次,是因为早在民法典尚未正式通过时,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便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原因有很多,有人从数据上进行分析,比如离婚率和结婚率的变化关系等,当然也有道理。但我认为更隐秘而根源性的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基础的便是男女之间的关系。
而男女之间的关系,想来最复杂的莫过于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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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想象任何区域关于的结婚或离婚的规则其实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试问最复杂多变的关系,穷之于文字能如何?人性有没有改变我不敢妄言,但关于婚姻的制度,不论古今中外,毫无疑问一直在变。
就离婚而言,据我所知,法国和美国存在协议离婚,但均要求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即便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也需由法院确认才能“完成”离婚。德国和英国更是只允许判决离婚的方式来实现离婚,似乎剥夺了我们很多人不断高呼的“离婚自由”。
其实一个民族或是国家的婚姻制度,也有它的“前世今生”。就英国而言,大致在中世纪至文艺复兴期间,英格兰依靠的是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来规范婚姻关系,教会法禁止离婚因为婚姻是“配偶双方与上帝间建立的不可解除的永久的关系”,是神与人之间的“契约”当然不能仅仅用世俗力量解除。这种规定一直横行到近代英国才以国家立法形式确认婚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
单从这一点来看,我们的老祖宗显然更自由先进的多了,比如说千年前唐代的“和离”制度,堪称古代版的“协议离婚”。其律文最早见于《唐律疏议》:“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大意是说,如果夫妻确实不能和睦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如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和离制度”也是有一定的程序和形式,比如说当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后,男方要写“放妻书”,类似于离婚协议,不过更为“严格”:不仅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画押,同时也要“会及诸亲”,即双方的重要亲属都要作为见证人。显然,能以“和离”来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容易。
概而言之,在夫妻双方的离婚问题上,不论古今中外,都不是两口子关起门自己说了算,外力或者国家公权力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家庭是社会有机体的细胞,尤其是在我们这样家国一体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度,离婚,似乎从未仅仅是两个已婚男女之间的事,可比结婚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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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再来看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我先明确一下自己的观点:结合自己有限的认知水平与有限的代理经验来看,我并不反对设置离婚冷静期。
那些坚决反对的朋友,如果看到这可以打住,当然也可以接着看。人很容易被自己固有的认知束缚,有时可能说不上对错。至少我很认真的看了一些反对的观点,但anyway,我目前还是不选择反对。
反对的理由也不少,我总结了常见的几种:其一,干涉公民个人自由,其二,多此一举,增加社会成本,其三,不能达到降低离婚率的目的,反而还可能会降低结婚率。
这些理由都有现实土壤。最关键的是我们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原因和目的何在。我们的婚姻以及婚姻制度出了怎么样的问题,又需要何种方式去解决。如果从降低离婚率的角度而言,还是有可能的,毕竟国情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专家杨新立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两个人真正想离婚,是没有办法冷静的,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
现实中,很多咨询过离婚,甚至不少已经写好离婚协议的夫妻,最后真正走向协议离婚的比例并不高,当然,诉讼离婚除外,但需要注意的是,冷静期设定的前提便是针对协议离婚。当然,也有人指出这样一来会降低诉讼离婚率,使得诉讼离婚变得更难,如此,综合而言,离婚率降低与否好像也判断不了。其实,诉讼离婚难是一个存在于先的问题,而法官的理念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个问题的解决也绝非一日之功。
如果同时给我们两个视角,一方面观察结婚过程的纷繁复杂与隆重仪式,另一方面观察协议离婚的“简单直接”,我想真的可能会有很多人会按下结婚的暂停键。
身处这样一个变幻莫测的时代,古老的存在已然不多,古老而又常新的存在更少,婚姻似乎也成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而现代婚姻,需要自由加持,更需要对忠诚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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