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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肇事 挂靠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徐振亮律师 2023-03-29 发布于河南

如今,车主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公司的现象已很普遍。但方便之余,问题渐现,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是否要对车主单方雇佣的司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案情简介

A将其购买的一辆货车挂靠在B公司名下,雇佣C为货车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20年,C驾驶货车运输水泥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C死亡。经C家属申请,社会保障机构认定C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B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B公司认为,C并非其名下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不应对其认定工伤,遂起诉至华龙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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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中A将案涉车辆挂靠在原告B公司名下对外经营,并雇佣C为司机,C与原告B公司虽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但已形成法律拟制劳动关系,故原告B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审华龙区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濮阳中院维持原判,河南省高院驳回B公司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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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实际车主占有和经营车辆,但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挂靠公司,对外活动以挂靠公司名义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是挂靠经营的雇佣人员,企业也应合法合规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公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ND】

期数丨1314

供稿丨综合审判庭  马雪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赵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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