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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为什么对官吏婚姻权利进行限制?古人防患于未然

 思明居士 2023-03-31 发布于河北

中国封建社会中,对监临官吏的娶妻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因为通过吏治手段避免出现官吏腐败的情况。宋代统治者对于官吏婚娶权的限制是“避亲”制度的一个补充或者延伸,其作用在于避免当地的官吏通过婚姻嫁娶等裙带关系来发展自己的势力范围。

在封建社会,除了对监临官吏不得娶辖区女为妻妾进行了限制之外,还明确规定了官吏不能娶乐人为妻妾。有这一条文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吏治的需求,也受到古代等级制度的一部分影响,作为一种吏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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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的时候,对官吏是否可以娶乐人为妻妾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是因为唐朝的统治阶层认为娼妓、乐人是贱民阶层,因为需要对社会身份进行等价划分,所以在法律上是杜绝与良民通婚的。官吏属于权利阶层,相比较平民来说在当时那个年代层次更高,所以与乐人、娼妓通婚为法律允许。

因此,唐朝时期对于这项规定没有明确的要求,这就导致很多人认为,限制官吏娶乐人为妻妾,主要是因为良贱不婚的原因,但是笔者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唐朝之后的法律当中,除了沿用了良贱不婚的制度之外,对官吏不得娶乐人为妻妾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示,官吏不得娶乐人为妻妾的限制主要不是因为良贱不婚的问题,而是因为官吏的身份,以及吏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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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官吏对婚姻进行限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虽然娼妓或乐人、有人身自由和独立的户籍,相比较官私奴裨、杂户等贱民层次,由于从事的属于低贱职业,所以属于贱民阶层。

除此之外,唐宋统治者对官吏不得在驻地娶妻纳妾的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第一,防止官吏在驻地与当地名门望族、巨贾商贩等人员通过婚姻关系进行勾结,在地方形成个人的势力范围。简而言之,即防止通过“裙带关系”而产生的各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交授等违法行为,从而影响吏治、侵害百姓、危害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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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防止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势娶妻纳妾。封建时代,上下等级制度极其森严,因其森严的等级制度而产生的地位差异、权力差距是非常巨大的,普通老百姓在官吏面前是弱势群体,很难抗拒官吏的胁迫行为。

从上述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唐宋时期统治阶层为了实现吏治清廉,花费了很多的心思,限制官吏婚姻就是为了避免官吏发生枉法的情况。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同的朝代都在前朝的基础上添加了新的规定。这一立法思想,就算是到了现代也有很多我们学习的地方,不但要对官吏枉法的行为给予严惩,也要对事前的防范工作加强重视,尽量避免出现官吏枉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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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反映的是统治阶层的意志,或者是统治者的治国方略。但诚如“法制”与“法治”的巨大区别,要真正达到统治阶层想要的治理效果,那么法律是否被忠实地实施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关于限制官吏婚娶权利的法律实施效果。

里正还要担负户籍官吏、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纠察违法犯罪、收税以及督促劳役等工作。而乡是里的上级行政区划,里正是要接受乡长的领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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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典》记载,一个当地的里正向上级提交的一个检察报告,检察的内容主要就是本地是否存在监临官婚娶辖区的女子为妻的情况,两位里正在报告里都指出,没有发现监临官婚娶辖区女子的情况发生。这个报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一般来说,下级向上报告,通常是依照规章制度进行例行的工作,可以一定程度证明当时唐朝统治者应该是把查究监临官是否娶辖区女子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来开展,充分说明了高层对该问题的足够重视。但是,检验一项制度是否正在落到实处,或者说有实际的效果,我们要从制度本身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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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报告是两位里正向上级报告的,而报告的上级并非是乡长这一级,因为文书中写到“被责当乡有前件等色娶妻妾者……当乡元无此色生娶妻妾可显。”这段史料中两次提到“乡”,也就是说,洪润乡与敦煌乡两位里正报告的内容是本乡有没有监临官娶辖区女子的情况。而在唐代,五里为一乡,按理说应该有五位里正的情况报告才能代表一个乡的真实情况。

而一位里正就代表一个乡,可见这样的报告其实并不是严谨的,进一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通常官员对待某项工作的认真态度直接代表了上层统治者对于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就比如,当代政府部门类别很多,职权也是几乎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不能说哪个领域不重要,但是从政府部门被提拔的官员的偏向性也能看出哪项工作更加受到重视。所以说,纠察监临官是否与本辖区女子结婚这样的工作,在封建时代并非是统治者比较看重的工作,执行起来随意性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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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察一项法律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地得到执行,然后执行的效果怎么样,我们需要从立法的初衷来进行考察,即摸清该条法律规定的本源,然后再来考察这条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否真的能够付诸实践,其中的矛盾是否存在,如果在考察中发现该法律规定在实施中根本就水土不服,那基本上就可以判定该法律规定的实际效果。

我们从以上案例,可以推知唐朝法律对于限制官吏在辖区娶妻的立法初衷以及想要达到的效果。但是以上只是个案,我们无法从一个案例来推知法律的执行效果怎么样。那么我们就要从法律本身再结合当时历史背景来分析关于监临官不得在辖区通婚这条禁令是否存在被真正贯彻执行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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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官员想要为自己的儿子娶下级官员的女儿,但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下级官员不愿意,但又经受不住上级官员的威迫,只好顺从。在封建时代,权力的固化造成阶级的划分,上下级官员之间有着非常强的人身依赖关系,居于上层的官员对于下层的官员有着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

作为一名下级官员,好歹也在官僚体系内,尚且不敢违背上级官员求婚的意愿,对于基层老百姓,又有谁敢反抗本地官吏的意思呢?我相信,在那个法制并不健全,各项监督手段匮乏的封建时代,作为本地的官吏,会有一万种“穿小鞋”的方式给你添堵。

所以说,禁止官吏与辖区女子通婚的规定,虽然对于官吏渔色女子、贪色枉法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在封建时代,老百姓的基本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同时低下的社会地位,根本没有该禁令“生根发芽”的合适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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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封建社会逐渐的发展,关于封建官吏的权利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尤其是在唐代时期形成了“八议”、“官当”、“上请”等法律上的特殊权利。同时也对上述权利进行了有效限制,其根本目的还是巩固统治阶级地位。但为了吏治需要,仅仅限制官吏法律上的特权是远远不够的,还达不到“治吏”的效果。因此,唐宋时期的统治者还把法律的触角伸向了官吏的“私生活”领域,包括日常的娱乐、社交生活、经济行为等。

在唐代,如果亲属违规经商,官员无论是否知晓都是要受到处罚,这一定程度增加了违法成本。同时,唐律还创造性地区分监临官与非监临官在职权大小、地位高低等差异,分别进行处罚,做到轻重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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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对于当今社会处罚官员亲属违规经商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一是针对不同职务和级别的官员,细致制定亲属违规经营的范围,对于亲属在官员限制的行业中经商的行为给予厉惩处。

二是扩大问责对象。违规经商的打击对象要注重前因后果,如果没有官员庇护,也就没有亲属违规。所以在处理违法的官员同时,也要将充当“马前卒”的亲属纳入惩罚体系中,增加其违法违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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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罚当其罪,罚到痛处。常言道:最渴望得到的东西也是最害怕失去的。唐代法律规定,亲属违规经商的,官员将受到免职处理。因为立法者认为官员亲属经商,利用的就是官员的权势,那么削其职就是最好的惩罚。而对于当代的官员,他们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失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官员及亲属违规经商,一方面没收违法所得,让其竹篮打水一场空;另一方面革去官员职务,永远斩断违法乱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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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只要始终扭住“裙带关系”这个关键点,用权、责、刑相统一的严明法律,提高利用“裙带关系”违法乱纪的成本,法律的尊严才能得以彰显,社会的清明才能得以实现。

中国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在这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高度璀璨的文明,很多制度、法律值得我们深入进行研究。在古代等级制度的影响下,不同的个体代表的权利有很大的差异性,从最顶层的统治阶层一直到普通的平民百姓,享受到的权利和获得的待遇呈直线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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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级制度森严的封建社会中,官吏属于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享受到的权利相比较普通的平民百姓要多很多,权利的范围也比较广泛,特别是一些特殊权利,只有官吏才能享受,百姓是不能僭越的。实际上在封建社会中,“君权神授”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国家设置的制度和官吏的权利,不是因为社会分工形成的,是由于需要辅助皇权才得以形成。对于最高统治阶层的人来说,官吏只是一种管理的工具,让他们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权利。

相比较普通平民百姓来说,官吏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享受到其中的待遇和自由。还有就是在各个朝代,对于官吏的很多权利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尤其是在唐宋时期,对官吏权利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后世也结合自身的情况添加了很多新的规定。所以,我们通过对唐宋时期的官吏权利限制的法律就可以发现,封建社会的官吏不只是能单纯的享受特权,在受到很多限制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并且如果官吏违反了相关规定,就会受到严格的刑罚处置。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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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短短时间内就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的道路,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党风政风、官员腐败问题还有行业风气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权力腐败不单纯是直接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还有有令不禁、越权行事、独断专行的情况发生,这在当下也是较为普遍的一个现象。

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出现腐败的问题,致使我党的很多方针政策落实起来非常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党的领导职能、导致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使整个社会出现不稳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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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国家行政权力的监控和规范加强重视,对公职人员的个人权利进行严格的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权力监控一直以来都是非常困难的问题,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想要做好国家官员权力行为的做到有效监管,不如直接对官员私权领域进行干预,取走打开房门的“钥匙”。

对于封建社会官吏的权利限制进行研究,不但是单纯上的学术探讨,最为重要的是对于现阶段探讨公务员职权与公民私权冲突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本论文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在各个朝代尤其是唐宋时期,对于官吏权利的限制非常明确,在有些方面甚至比较普通的老百姓还有所差距,处罚的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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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务员作为目前国家的特殊群体,有着双重的身份,首先就是普通公民的权利,其次就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身份。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等重要职责,还有就是作为普通的公民,享受着法律对其基本权利的保护。如果公务员的身份或是行为出现不一致情况的时候,就会导致公民权与公务员职权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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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务员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是公务员利用公民的身份去行使职权。无论是出现哪一种情况,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不但对公务员本身造成很大的影响,并且对于国家的法律也是一种挑衅,后果就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的廉洁公正。所以,当公务员的两种身份出现权利冲突的时候,就可以借鉴封建社会对官吏权利的限制来进行处理。

虽然相比较封建社会的官吏身份,公务员有一定的差异,但我们可以借鉴和利用这一限制方法,对目前官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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