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1日,韶山市政府成立指挥部,负责案涉景观工程的建设。
8月4日,森鑫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了双控账户,印鉴卡的印鉴式样中盖有森鑫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杨胜伟的私人印鉴、金房集团法定代表人吴建平的私人印鉴。
9月6日,森鑫公司与杨泽溪签订《项目工程责任制协议书》,同意杨泽溪在案涉景观工程中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组建项目部,按工程中标金额的1%向森鑫公司缴纳利润款,并委托杨泽溪作为森鑫公司的代理人办理韶山高速公路至南环线景观工程相关事宜。
9月9日,森鑫公司中标案涉景观工程,中标价为9092254元,项目经理杨胜伟。次日,指挥部与森鑫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园林绿化合同)。合同尾部承包人加盖森鑫公司合同专用章,杨泽溪在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名“杨泽溪”。
9月12日,森鑫公司制作案涉景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行政组织机构图明确了项目经理人杨泽溪,项目副经理李柱,总工程师黄顺德,技术负责人喻松翔。
2009年9月17日,金房集团以森鑫公司的名义支付中标服务费50000元。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杨泽溪与项目副经理李柱等人组织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完成了案涉景观工程第二标段的施工内容。
2010年11月18日,森鑫公司通过韶山市林业局向韶山市政府送达结算书、签证单、竣工图等审计资料。
2011年7月5日,工程移交竣工验收,杨泽溪、李凌云以森鑫公司的名义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王笑冰以金房集团的名义参加竣工验收会议,林业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派人参加了此次会议。《韶山高速公路出口至南环线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该工程的备案日期为2010年6月1日,开工日期2009年9月2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0年4月20日,施工单位为森鑫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纪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均签署同意验收的意见。
2014年12月25日,韶山市审计局审定案涉景观工程第二标段结算金额为18745364.5元。韶山市政府通过韶山市交通运输局、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金房集团指定并实际控制的账户支付涉案工程款人民币1750万元(含管理费用/电费44837.2元)。
金房集团以被告森鑫公司名义向指挥部开具了已收工程款的发票,并承担了已开具工程款发票的税金。杨泽溪、森鑫公司没有收取工程款。
森鑫公司由于没有收到工程款且获知金房集团已经收取部分工程款,于2011年3月4日致函指挥部,要求将工程款汇入其基本账户;于2012年1月15日致函韶山市政府、韶山市林业局要求支付工程款;于2012年6月8日分别致函韶山市林业局、韶山市审计局、韶山市财政局、韶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韶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求将工程款付至其指定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