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被告对原告书面材料中签字真实性不置可否又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否予以确认。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原告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含有被告的签名,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对该签名记不清是不是其本人所签,并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之规定,法院对该书面材料中被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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