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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规律是由辩证法的范畴来表述的

 淘沙金 2023-04-02 发布于湖北

意识不是客观世界中一般的东西,因为只有人或人类才有意识。但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确是哲学最高问题。为什么呢?哲学是世界观,哲学的最高概念是存在亦即世界,因为世界是一切存在的总和。哲学最高问题即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关于存在或世界的问题,即世界是否存在的问题。

但是这个问题是由人提出来并由人来回答的,于是它实际上便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世界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或者说什么是第一性的,什么是第二性的?如果不是人而是动物提出并回答这个问题,它也许会转化成为:是物质产生生命?还是生命产生物质?物质与生命何者是第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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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哲学的最高问题和唯物辩证法的最高问题完全是一回事,毫无必要把哲学的对象区别为辩证法的对象和唯物主义的对象,也无必要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区别为两大部分,马克思主义就是辩证唯物主义或唯物辩证法。世界及其一般规律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

这里顺便谈一下一种流行很广的提法,说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这个定义很易引起误解。这个定义是不是说哲学的对象是世界观呢?其实,哲学就是世界观。如果一定要加以区别,说哲学是系统化了的世界观,而世界观是没有系统化的哲学,也未尝不可。但上述定义却很容易被误解为哲学是关于思想意识的学问,而不是关于客观世界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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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对象决定哲学的内容。哲学既然是关于世界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那么哲学就应该包括那些对整个世界有一般意义的范畴,如存在和无、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等,这是无疑的。但是否仅仅这些范畴呢?例如意识、认识、思维、真理,这些都不是整个世界的一般范畴,而只是精神世界的一般范畴。

它们能不能是哲学的内容呢?列宁显然是把它们看作哲学的内容的。他在“辩证法的要素”中就提到了分析和综合、认识过程,在《再论工会、目前形势和托洛茨基、布哈林的错误》中,谈到辩证逻辑的要点时就谈到了实践和真理。这些对整个世界不是普遍的东西,列宁为什么要把它们算作哲学的内容呢?这样做对不对呢?是不是要改变哲学的定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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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地说,哲学只谈那些一般性的问题,但是如果把自己关闭在这个范围之内而不涉及比较特殊的东西,一般性的东西是说不清楚的。所以,至少哲学应涉及几个大的分支科学的一般性问题。精神科学就是一个大的领域,其中一些一般性问题应在哲学中讲。

例如不讲意识,就讲不清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也讲不清物质。当然这并不妨碍认识论或逻辑学成为一门专门科学,专门研究认识规律和思维规律。正如生物学按理只要讲生物的一般问题,但是如果它不讲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它也讲不清生物的一般问题。

这当然不是说生物学是动物学、植物学和微生物学的总和,而是为了讲清生物学的一般问题,必须讲一讲动物学、植物学和微生物学的一般问题。但是,改变定义倒也不必,因为一门科学总要有一个明确的对象,以便与别的相邻科学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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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哲学的内容可以包含认识论的一般内容,那么它也必须包含历史唯物论的一般内容。如果离开认识论的一般内容,就讲不清楚世界观,那么离开历史唯物论的一般内容就更讲不清世界观。

因为显然人类社会的存在比人类认识的存在更根本一些,离开人类社会讲不清认识或精神领域。一般哲学体系都是先谈认识论,后谈历史唯物论,这是本末倒置了。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实际是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关系问题,没有谈清人类社会问题,怎能谈清意识问题呢?

那么怎么看自然界的一般问题呢?是否哲学应包括自然辩证法的一般内容呢?这是毫无疑问的。斯大林虽然讲辩证唯物主义是世界观,但他讲辩证法的四个特征和唯物主义的三个特征时,都说这讲的是自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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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往往被批评为自然辩证法主义,意即以自然辩证法代替了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原则仅仅被看作自然辩证法,不涉及人类社会,而后它才被推广应用于人类社会,叫作历史唯物主义。从广义说,自然界就是宇宙、世界,包括人类社会;从狭义说,自然界指人类社会以外的宇宙。由于人类社会离不开自然界,是在自然界的基础上形成的。

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之间也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事情并不像平常所说的那样简单,野外是自然界,城市、集镇是人类社会。过去的哲学家谈的关于自然界的哲学往往就是他的世界观或纯粹哲学,即一般哲学,因而他也顺理成章地把他的哲学思想推广应用于人类社会,论证他的历史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艺术哲学。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部分内容固然只是关于自然界的,但也有不少内容是一般性的。他要建立的自然辩证法这门科学未必只是关于自然界的东西,他很可能想通过对自然界的研究而得到一般性的结论。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中也有这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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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否只是由于哲学史上世界观和自然观的界限不清呢?不完全如此。在人类出现之前,根本没有什么人类社会及其思想意识,自然界就是世界。人类社会出现之后,人类社会仍然附在自然界上,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与自然界并列的东西,正如人是动物的一部分,而不是与动物并列的东西一样,当然他们也是并列的。但他们并不是像两个星球或两块土地那样并列。

因此,自然界的一般东西往往就是世界的一般的东西。适用于自然界的也适用于人类社会。当然这不是说自然规律就是社会规律,而是说既然人类社会有其自然基础,自然规律当然适用于人类社会的自然基础。例如动物的某些生理规律适用于人,即适用于作为自然物的人;力学规律适用于机器,即适用于作为自然物的机器。

同样道理,从自然界获得的哲学原理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这样它就不仅有自然界的一般意义,而且有宇宙的一般意义。这就是世界辩证法与自然辩证法不易分开的原因。例如物质概念,它无疑是从自然界概括出来的,但无疑也适用于人类社会,当然只是适用于人类社会的自然基础。又如运动、关系、时间、空间等等,都是如此。这些范畴是一般辩证法的范畴呢?还是自然辩证法的范畴呢?这就很难分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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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认为很难在哲学中把自然辩证法的范畴和一般辩证法的范畴分开来。但是,既然自然界和世界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作为一门特殊科学的自然辩证法仍然是可以经过深入研究而建立起来的。这里谈的只是在哲学体系中自然辩证法与世界观的关系问题。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哲学的内容规定为三部分,即世界的一般范畴、人类历史的一般范畴和认识的一般范畴。

这里顺便谈一种做法,即把辩证法分为规律和范畴两部分,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是规律,而本质现象、原因结果等是范畴,这是毫无道理的。黑格尔没有这种区分,恩格斯也没有这种区分。

黑格尔把全部辩证法的内容都叫范畴或规定,也叫概念、环节等等;恩格斯有三个主要规律的叫法,这种叫法承认其他范畴也是规律,不过不是主要规律而已;列宁叫要素、特征、规律,也采用黑格尔的叫法,没有区别过规律和范畴。

从道理上说,任何一门科学的内容都是规律,不讲规律就不是科学,而规律是由范畴(基本概念)来表述的。辩证法的规律是由辩证法的范畴来表述的,对立统一规律就是由统一、斗争等范畴来表述的。辩证法的范畴也是讲辩证法的规律,原因和结果这对范畴讲的就是因果律。范畴与规律只有形式上的区别,并无内容上的不同。因此,我们把辩证法的要素通通称为范畴,这些范畴表述的是相应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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