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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 一、客观性 (一)、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

 时宝官 2023-04-02 发布于河北
"三性"。
一、客观性。
(一)、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剖析对证据客观性的若干不准确解释。
①把已知的"事实"和未知的“存在"混不一谈。
只有已知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明未知问题的证据。因此,任何尚未被发现的东西,都不可能成为证据。
②把证据都看作是与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毫无关系的纯客观的东西。这样的话就忖复杂的事物过分地简单化和绝对化了。
③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A、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B、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二、关联性。
(一)、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从而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也有称之为"证明性"。
(二)、剖析对证据关联性的若干不准确解释。
①没有联系的事实应予排除。但对证明无罪有意义时,可作为证明无罪的证据。
②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同案件没有内在、必然联系的事实,都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③有罪证据不一定与案件有必然联系。
④有些证据事实,同案情本身没有仼何联系。
(三)、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系。
①一切用以证明诉讼多项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客观的联系。(全称判断)
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则必须同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根本区别)
(内在联系:固有联系。必然联系:原因与结果合乎规律。)
三、合法性。
(一)刑事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
(二)主张刑事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的主要理由。
①理论依据。
②法律依据。
③事实依据。
综上,三性,是刑事证据的根本属性,三者不可分割。
要确认某一个证据究竟是否可信、可用,要审查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属性,这是保证办案正确而不发生冤假错案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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