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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规划的起点

 刘刘4615 2023-04-04 发布于北京
原创 陈荣 税法连万家 2023-01-31 07:3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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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帮互助,开拓税官视野,“互添互补,共建税务家园”是我们一贯追求的理念。多年来,我们一直努力为基层一线税官提供快捷、权威、实用、互动的税务专业化服务,竭诚希望更多的同仁支持我们,提供原创税收业务作品,加入我们的队伍,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为税收事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销售额100万,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税额13万,含税价113万。经协商议定8%“税点”,购买方个人账户返还5万“税款”。这样销售方实际取得销售款100万,增值税额8万,合计108万。
    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计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这样理解吧,销售方将货物移交给购买方,取得的对价就是向其(或延伸至关联第三方)收取的全部含增值税价款。税法没有规范交易双方约定价格和增值税额的方式,仅对其结果即收取的价款征税。上述为例,销售方收取的全部含税价款108万,不含税销售额应为108/(1+13%)=95.58万,税额12.42万。实际是多(虚)开4.42万,(多缴和购买方多取进项)税额0.57万。交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认交易金额。如果确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含税价113万),那么销售方仍有5万应收含税价款,自然产生0.57万增值税销项税额。(参见《销售行为的税法底层逻辑》、《销售收入确认的税制逻辑》)
    交易方以为100万是无税状况下的销售额。但此非税法规定的不含税价款,这还需要从源头厘清其税收实质。
    税收出现以前,交易行为处于只有价格的初始无税状态。有税收以后就不一样了。交易价格100万,增值税税率13%,税额13万,含税价格113万。税收当然会产生无谓损失,这是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之一,这里暂且不表。无谓损失低于收益一般不会影响交易的兑现,即支付税收后其行为仍互利可图。购买方全额接受含销售方转嫁的13万销项税额,增值税成为完全的价外税。实际情况当然不会如是简单。购买方会讨价,这里当然还叠加供应商方面的因素,比如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税收豁免或优惠,或因税收从其他方面得到好处,或逃税或无法逃税(边际税负=0)等等,即利润可接受的情况下销售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税收。对双方来说,价格和增值税没有实质差异都是购买方的支付销售方的所得。出于交易便利考虑,自可选择价或税或者含税价作为议价的载体,如以增加的增值税讨价还价,然后并入原先谈好的价款。购买方承担8%的增值税,全部销售价格即为108万。最后开具发票时价税分离,销售额95.58万,税额12.42万,合计108万。
    再设想一下,这个时候购买方不需发票,销售方选择偷逃增值税。购买方要求分享偷税收益(发票不要了总要捞些好处吧),价格重新回到了100万。自然一般情况会低与这个数,因为与真正意义上的无税状态相比毕竟还是存在被查补税的风险,即使一些时期或区域或行业概率极小或自以为可以忽略不计,但风险仍然是存在的并在价格及同行竞争中体现出来。本文以叙事方便仍取数100万。可见,这不是倒退至无税状态,而是在征税状况下往前进入偷税状态。
    继续推演下去,购买方索要发票,销售方开具发票同时与购买方分担增加的税收,这个行为不是从无税而是从偷税回到或部分回到了征税状态。
    梳理一下,这里存在四个层次的形态:1、无税状态;2、征税状态;3、偷税状态;4、(回到)征税状态。
    一旦出现税收,无税的原始状态就不可逆地终止,回不去了。税法、税收征管制度和税务局就是真实的存在,必然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产生影响。当然由于税制以及征管的不足等等无法做到应收尽收,纳税人开票才缴税不开票大概率偷逃税,特别是接近消费终端客户习惯不索取发票的愈加普遍性。这不是无税而是偷税行为。客户索要发票时偷税被全部或者部分阻止了,于是又回到了征税状态。
    这个区别在于,以为自然而然的无税实质上是在偷税状态,其行为是违法的。只是一些纳税人以为大家如此习惯如是见怪不怪而已。100万的价款中除了销售额95.58万以外还包含4.42万从销售方分享的偷逃税收益。直接以此作为不含税销售额,就会产生多缴税(或可认定为虚开行为)的结果,即前述开具13万发票,私下回流部分款项。
    而更大的问题在被忽视的同时,想当然地在此基础上做所谓的税收筹划,将偷税行为扩大并充分地显现出来。
    坊间有段时间流行的所谓筹划方案。客户索要普通发票的,以老板的名义在同一经营地址设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显示此业务是真实存在的),开具100万普通发票。这样只需要缴纳3万的增值税(不涉及近来疫情优惠政策),可以减少税收成本10(13-3)万。其实这相当于在偷逃税的一般纳税人公司的外面加挂一个小规模销售主体,自以为用这个主体的销售掩盖了原来的偷税行为。这就很容易联想起“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故事。本来在地下埋了银子不见得人人知晓,偏偏在上面写下这几个字,反而成了广而告之了。还有不少利用“税收洼地”的筹划,各类劳务用工平台等等,自以为鸡贼聪明的,其实反倒露了马脚。
    这些所谓的筹划完全忽视了原有业务财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好比建高楼不去审核原有的地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能不能支撑这等建筑规模。税收筹划的起点,一定是合法的征税状态。在筹划之前必须对所有的涉税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排除存在或者潜在的违法风险。以合法的征税状态作为起点,筹划的路才能行以致远。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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