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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一场大秦的后母与养子遗产争夺大战

 正哥与泪痕春雨 2023-04-04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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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大家留言用语更聪明后,相信精选数量会回升到此前水准。

2007年,湖南岳麓书院从香港的古董市场购买了2098枚出土秦简,这就是著名的《岳麓书院藏秦简》。
这批秦简不但有着远比此前发现秦简丰富的秦帝国律令,还发现了秦时南郡的一份《奏谳书》。
前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书》里很多精彩好玩的案例,对我们了解汉帝国帮助极大。
岳麓秦简中的《奏谳书》是更早的经典案例汇编,自然也会有很多非常精彩的案子。

咱们今天就介绍一个非常八卦的遗产争夺案例,叫做“识劫女冤案”。
案件发生在秦王政18年即公元前229年,此时秦国还没成为帝国。
不过案件发生地南郡(今天的湖北省)已经归属大秦大约50年了。
这个案子里的“识”是一个男子,可以算是被告,“女冤”是一个女子,可以理解为原告。
女冤其实是一个字,女旁加冤字,这个字没有收录打字打不出来,我们后面就直接用“冤”字代替好了。

识和冤之所以出现纠纷,和一个叫做“沛”的男人分不开,沛拥有第5级大夫爵,在秦国绝对算中等偏上的人物了。
识是沛的“隶”,看上去应该是沛蓄养的男奴,但是沛的妻子“危”没有生孩子,因此沛大体上一直把识当养子对待。
沛不仅帮识恢复了平民身份,还帮他娶妻,之后又花了5000钱给识买了房子。
要知道当时一石粟米官价是30钱,5000钱很多人一辈子也拿不出来。
不仅如此,沛还从自己家产中分给识一匹马和20亩稻田,可以说对亲儿子大体也就这样了。

识因此过上了不错的生活,还得以参军获得了1级公士爵位。
然而沛的妻子危死后,这层亲如父子的关系似乎就蒙上了阴影。
因为沛有个婢女叫做冤,大约是从小就居住在沛家中,沛的妻子危死前,她就已经为沛生下了一子一女。
一个没有小孩的正妻面对有儿子的小妾,有个养子无疑是唯一维持自己地位的办法。
我们也大体可以想象正是有了“危”的坚决支持,本来是私奴身份的“识”地位才会这么高。

危死后两年,沛把婢女冤恢复成庶人身份,还专门请乡里宗族人士明确冤如同自己妻子的地位。
冤的肚子也很争气,此后又给沛接连生了一子一女。
六年后,沛死亡,冤的大儿子“义”已作为沛的后代继承爵位成为第3级走马(簪枭的俗称)。
这里稍微说明下,根据张家山汉简,中低级爵位可以由嫡长子降级继承,第5级大夫要降2级,所以义继承的爵位是第3级。
顺便的,义也继承了沛的全部家产,其中包含一个布庄和一间旅馆。

在外地参军的识得知这个消息后赶了回来并向冤抗议:
识表示,沛曾经亲口和我说死后他要把布庄和旅馆交给我,所以这两个产业是我的。
冤哪肯干?自然是严词拒绝,说压根没这回事,你一边凉快去。
没料到识开始威胁后母,说你别以为我不知道,你隐匿了一份财产,按照律令你要被罚。
你现在还是乖乖把两个铺子给我,不然我一告官你就要完。

那么冤隐匿的这份财产是啥呢?原来沛死之前曾经给自己的五个“舍人”(私属的意思,大致类似于战国公子们的门客)共贷了68300钱巨款。
这笔钱是沛给这五个门客去开店的,然后经营的收入要分给沛一部分,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沛出了68300钱入股。
按照大秦律令,这笔钱应该算作沛财产的一部分,既然是财产一部分就要纳财产税,大约是1.72%,860钱的样子。

面对识的威胁,冤陷入了短暂的慌乱之中。
因为根据大秦律令,这种偷税漏税行为要以“盗”论罪。
盗超过220钱,一家子就要脸上刺字并且变成最低等的城旦舂;一旦超过660钱,刑罚加重到要割鼻子。
而现在偷税已超过660,那就意味着一家子将遭到割鼻成为城旦舂的最严厉处罚。
冤只好口头答应把布庄和旅馆给识,识以为自己成功了,很高兴。

识毕竟只是一个从男奴被恢复平民身份的个人,在那个信息媒介传播不广的年代,见识积累很难。识的见识毕竟没法和大夫一家子比。
冤大约通过前夫沛的人脉迅速寻求对策,然后做出了果断应对:
冤宣布,自己这68300钱不要了,然后立即向官府自首!
自首后冤接着说我还要举报一起案件,就是识这个坏蛋“劫”我,我们可以理解为冤告识敲诈勒索她。

帝国律令规定自首就可以减轻刑罚,另一方面冤直接说我不要这68300了,那这份财产不在了,税收也不在了。
这样冤的犯罪行为成了未遂犯罪行为,两次减免一叠加,冤直接变成无罪了。
识大约并不熟悉这些律令细节,另外可能觉得68300钱比布店和客栈更值钱,冤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可问题是这笔入股的生意早黄了好多年了,这五个舍人亏完这一把后穷得叮当响,根本还不上。
说白了一笔多年前的烂账,现在还带来这么大风险,留着干嘛呢?不要拉倒。

当地官府经过调查了解后,很快就达成一致,识敲诈勒索罪成立。
案子之所以最后作为疑难案件上报,主要出在冤的身份上。
按照沛的一系列做法和通告,冤已经是他的后妻,但是通过对户籍负责人审理,沛只给冤办了免奴婢手续,没有正式登记冤为他妻子。
所以县廷对识的勒索对象到底是一个大夫的寡妻还是只是一个单纯的被免奴婢身份的庶人有争议。
冤的身份问题比较琐碎也与主题没啥关系,我们这里就不做太多理会。

应该说这个遗产争夺案不仅有趣,透露出来的信息量也非常巨大。
比如说我们通过这个案例才确认秦帝国也有财产税,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明确很多很多过去争议不休的秦帝国法律细节。
当然最直观的是我们能感受到秦帝国的第五级大夫爵的生活有多么的滋润。

他有两个店铺(有店铺不代表他是被歧视的贱民“贾人”,秦汉所谓重农轻商的“商”的准确含义后面也会专门介绍,这里先不多说)。
他养活了4个小孩,还可以为养子花5000买宅院,还可以出68300钱入股人家的店铺。
即便这6万多亏了个底掉成了呆账,他还是有2家商铺和大量个人财富。

沛的私人奴婢似乎不多,看上去只有2个,最后他还全给人家恢复了庶人身份。
但这更多是因为沛的个人经营理念,他似乎不太喜欢奴婢的方式,更喜欢舍人的模式。
他入股的店铺就是五个舍人一起开的。这五个舍人中还有一个第5级的大夫,一个第2级的上造。
舍人可以理解为门客,和主人有一定的依附关系,比如刘邦称汉王前,他的功臣里一半左右身份都是舍人。

沛奴婢少舍人多我们似乎也可以理解。
他是主营店铺并且赚了很多钱的,他到死时都没有成年儿子,这两个看上去挺赚钱的大产业多半需要大量人手。
这些舍人很多有可能就是在沛的店铺里干活的人,其中五位一度觉得积累了经验想单干,然后亏光后又回来接着跟沛干。
这么一看,大夫沛生前的舍人应该不止这5位。

现在我们对秦帝国中高级爵位拥有者的地位就会有直观的认识。
他们拥有大量国家赏赐的土地,而且他们的土地可以比较容易的转让,这意味着他们对土地有很大的处理权。
比如说如果沛的20亩田不是直接送给养子,而是换成别人的话,那别人肯定就是要出钱的。
当然秦律明令上似乎找不到汉律那种允许土地买卖的记载,但既然可以转让给别人,想要操作估计总有办法。
就好比帝国律令上你的外债要申报交财产税,沛的老婆冤不申报,要是没有识敲诈勒索,帝国就没法知道。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还可以清晰地看到秦帝国的贵族可以很方便地继承。
一直以来由于史记记载商鞅变法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人们以为秦国贵族身份只能来源于砍头立军功,不能世袭。
虽然大家没法解释秦国那一堆出道就是高爵的高级将领咋回事,但由于缺少资料,大多对此记载深信不疑。

随着《张家山汉简》出土,人们发现帝国原来有专门的继承法律,详细规定了爵位如何继承。
侯爵可以嫡长子完全继承,卿爵继承第8级公乘,卿往下的爵位都可以降2级继承。
律令还对除嫡长子外其他儿子如何继承,没有儿子的继承顺序,都有很清晰规定。

当然,张家山汉简毕竟说的是汉朝的事,大家还是狐疑是不是秦帝国不一样。
识劫冤案很明确说明,秦帝国的大夫爵的继承和汉帝国初期完全一致,其余爵位的继承原则想必和汉初也大同小异。
而且沛的家产也可以完全继承给自己的儿子,这表明秦帝国的军功贵族的身份、财产都是可以比较好地继承给后代的。
也就是说,认为大秦商鞅变法后就不是贵族社会的看法没有依据。

可能大伙还是有疑问,是不是商鞅当初搞变法的时候不许继承,后来才逐渐变味的呢?
1948年,陕西户县出土了著名的《秦封宗邑瓦书》。
瓦书是为了记载公元前334年周天子派人来给秦国大良造(官名)“游”分封而留下的。
这位游的爵位是第11级右庶长,分封瓦书明确说他得到的封邑可以传之“子子孙孙”。

仅仅一个右庶长就可以得到封邑,而且由周天子派人赐封,代表这位“游”得到的是诸侯的地位!
这时商鞅变法才开始了十多年而已,可见史记所谓“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的记载多半取自后世二手史料,并不准确。
秦国商鞅变法后贵族的可继承的特权可能比后世秦帝国时期更大。

可以看到,商鞅变法虽然主观意愿上是为了削弱西周王朝的“世卿世禄”的贵族世袭制度。
但实际上变法也就是让贵族们的世袭难度由原来的接近零提高到了一两分罢了。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开篇就说,商鞅变法不是什么大秦打破贵族政治的武林秘笈,不过一场传销升级而已。(见链接:《传销大升级

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觉得秦帝国是一个管理严密的大兵营。
普遍的看法就是秦国到后来的秦帝国是一个严格的军事化官僚社会。
他们有着管理严密的官僚系统和精密的管理考核要求,只是可能太超前了超出了当时的技术能力,所以才突然灭亡。
这些或许是秦帝国的某个侧面,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无论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还是最后的秦帝国,都是标准的贵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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