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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接近权

 求是1025 2023-04-05 发布于山东

传媒接近权概念的提出,本质上反映了资本主义媒介制度下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与媒介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巨大矛盾。在网络媒体和手机移动媒体等新媒体产生之前,虽然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开设了热线电话、来信来访以及相应的互动栏目,但就实施过程和效果来看,公众在媒体上的言论并没有得到自由展开,言论的自由权利主要掌握在媒体手中。

1967年,美国学者J.A.巴隆(Jerome A.Barron)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首次提出了“传媒接近权”的概念。1973年,他在《为了谁的出版自由——论传媒接近权》一书中对这个权利概念进行了系统论述。巴隆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出版自由”所保护的是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受众的权利,而不是传媒企业的私有财产权;在传播媒介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大受众越来越被排斥在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今天,应该将这一权利“归还给它的真正拥有者——读者或阅听者”。

中国传播学者郭庆光将传媒接近权定义为:“一般社会成员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的权利”,而这一权利赋予传媒向受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也规定了传媒应该具有的公共性。华人学者潘忠党也指出,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形成与表达,其公共性的内涵应包括:传媒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公众;传媒作为公众的平台必须开放;传媒的使用和运作必须公正。

在数字媒体和新媒体催生下产生的自媒体新闻或公民新闻,使传媒接近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实现,有利于公民言论表达自由的发展。当然,依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障传媒接近权不被特定的传播主体垄断或滥用。例如,以付费的方式刊登意见广告这一权利,可能越来越集中于富人阶层,如何平衡其与无力付费的平民阶层之间的权利,仍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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