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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子是不是公平公正的裁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没有徇私

 智慧商城 2023-04-07 发布于山东
一个案子是不是公平公正的裁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没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经历过诉讼的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是最清楚不过的。


通常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能,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或是在案件上诉、再审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仍然错误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是明知道是错误的判决、裁定仍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予以维持,理应构成枉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去法院打官司,谁都想要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然而有些时候往往事与愿违,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法官不仅是法官,还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是人都会受到感情因素的干扰,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法院不公正情况,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伤害,也造成司法诉累和公信力的丧失。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即使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不愿,也不敢再到法院打官司了。


公平正义由谁说了算?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不是专家学者、官员干部,也不是法官自己,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以什么为标准、由谁来衡量公平正义,实质上是一个对谁负责、让谁满意的问题。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是否得以实现,人民是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由人民评判。

怎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张军院长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就是说,人民法院在重视程序正义的同时,更要以矛盾纠纷的化解为终极目标,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标准。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方式、理解得了的法理、接受得了的道理适法办案,融通情、理、法,厘清善、恶、丑,明断是与非。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要在法律空间中寻求最佳处理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 :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规定 :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十条规定 :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徇私情,徇私利,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违背职业道德,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或是故意维持错误的判决、裁定,都是枉法裁判的具体表现。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公平和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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