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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可以将农村房屋遗赠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吗?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23-04-07 发布于浙江

编者说:

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在农村所建房屋留给自己的侄女,但侄女并非被继承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这份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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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

案号 | (2020)津01民终2345号、(2021)津民申355号

判要旨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可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但被继承人生前所设立的涉案遗嘱属于遗赠性质,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内涵不同,故被继承人侄女不能据此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被继承人侄女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虽然被继承人处分了农村的房屋,但必然涉及农村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故涉案遗嘱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涉案遗嘱关于房院处置的部分无效。

本案

王宝利系天津市蓟州区村民,于2001年4月28日与陈某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居住生活,王宝利系初婚、陈某系丧偶再婚,双方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8年5月13日,王宝利经任志营代笔、由卢风山、张国峰见证,在现场录像情形下订立遗嘱。王宝利自愿将其于2008年建设的蓟州区平房正房五间、南倒房平房三间及院落、南跨院及地上建筑、2013年本人购买的农用三码车一辆,在其百年之后由侄女王建姣全部继承,他人不得干涉。现原告主张因王宝利去世,王宝利于2018年5月13日所订立的遗嘱已经生效,原告应取得遗嘱范围内财产所有权。

院裁判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前提为涉案遗嘱是否有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宝利生前所订立的遗嘱虽处分的为地上建筑,但该地上建筑附着在的土地上,与宅基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王某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故王宝利生前所订立遗嘱涉及到房屋处分部分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王宝利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了李志立所有的自卸三轮车,故该部分遗嘱无效。故此,原告主张权利的基础并不存在,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王宝利生前所订立的“遗嘱”载明的内容实为遗赠,虽处分的为地上建筑,但该地上建筑附着在的土地上,与宅基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王某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故王宝利生前所订立“遗嘱”涉及到房屋处分部分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进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基于此的一审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再审裁判

再审法院认为,王宝利系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白滩村村民,其于2018年5月13日立下涉案遗嘱,指定由其侄女申请人王某继承建设在白滩村的涉案房院。申请人虽提交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相关答复,证明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可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但本案王宝利生前所设立的涉案遗嘱属于遗赠性质,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内涵不同,故申请人王某不能据此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因申请人王某非白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虽然王宝利处分了农村的房屋,但必然涉及农村房屋所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故涉案遗嘱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两审法院认定涉案遗嘱关于房院处置的部分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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