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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93——原物返还请求权

 隐遁B 2023-04-08 发布于广东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权利,在罗马法已经出现。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是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1、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本质是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体现,表现了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的特征。物权的标的无论流转到何人处,所有权人都可以向标的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原物,恢复所有权的支配权。

2、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是对物失去占有的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他物权人,如承包经营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担保物权的他物权人,可以是直接占用人,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人。

3、 相对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用人和间接占有人。

4、 返还原物请求权受善意取得的限制。如果第三人从无权占有人处取得标的物符合善意取得,则第三人可以以此对抗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损害赔偿。

5、 须有无权占有的存在。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无权占有。

6、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是以原物及其物权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返还原物客观上不能,权利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方式,如损害赔偿等。

7、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范围应当包括孳息,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应当返还原物的同时返还孳息。

8、 返还原物的费用承担问题。如果善意占有,费用应由请求权人承担,恶意占有,则应由恶意占有人承担原物返还的费用。

9、 权利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时,是否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原则上是可以的。

10、按份共有人之一,超出其应有份额占有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可否请求返还原物?超出其份额占有共有物的,显然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将原物恢复到共有的状态。

实践中须注意的问题:

1、 举证责任。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只需证明其权力存在即可,无需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

2、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需考虑相对人的无权占有是否基于过错

3、 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均认有物上请求权,同样也是用其他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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