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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寻迹:浅析春秋战国至秦统一时期郡县制的发展

 梦想童年594 2023-04-09 发布于江西

#历史开讲#春秋以来,周王室的王权地位急剧衰落,而其余诸侯国家的势力急剧增长,各地方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兼并战争日益频繁。

分封制的各种弱点充分暴露出来,诸侯王与周王室的联系日益松散,周王室的权力也因此被不断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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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具有优于分封制的诸多优点,因此被春秋战国时期的君主所采用,并奠定了制度文化的基础,中国古代制度文化在这一时期成型。

郡县制的初期发展经历了春秋初年县的产生、春秋末年郡的出现、战国时期郡县两级体制的形成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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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郡县制的形成

公元一零四六年,周武王灭商朝,建立周王朝,周朝继承并延续了了商朝的分封制度,将土地分封给其他诸侯国。

诸侯国则拥护周王室为“天下共主”,要每年定期向周王室缴纳贡税,上朝述职,镇守疆土,要听从周王室的命令,同时,在必要时随同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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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迎来了奴隶制度的巅峰,同时也见证了其衰败的过程。

分封制度的多年实行,使得周王室实际控制的疆土愈来愈小,其地位和影响力也在衰退,日久经年,分封制度的弊端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导致周朝灭国的重要因素。

周平王迁都以后,周朝的地位一落千丈。各个诸侯国,逐渐不再把周朝放在眼里,周王也成为了有名无实的“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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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的建立,是周平王迁都以后的事情了,当时的秦国还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小人物,地位和影响力都很小,诸侯国并未将秦国放在眼里。

不过秦国处在边缘蛮荒地区,也有好处。

秦国受到周王室制度文化各方面的辐射影响较小,因此秦国并未像周朝建国时候那样,自然而然地继承了分封制度。

再加上处在边境地区,总是受到其他戎狄各族的侵扰,秦国在军事上的防范意识比较强,而郡县制的建立最初也是为了达到镇守边境的军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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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诸侯国的国君们在图强争霸的战争中,吸取了“尾大不掉”的教训。

他们认识到分封制使得君主的权力被不断剥削,不利于统一调度,不利于兼并战争的顺利进行,长远来看,还会造成地方分裂割据势力大行其道。

因此国君们往往不再采用分封制作为统治管理的手段。

诸侯王为了集权于自己手中,加强边疆的守备,往往不再把新兼并得来的土地分给其臣下作为封邑,而是改建为县或郡,由国君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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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的发展起源于春秋时期,县产生于春秋初年,郡出现于春秋末年,可以说春秋时期是郡县制出现与发展的重要时期。

春秋时期秦国的郡县制的萌芽

在各个诸侯国家之中,楚国设县最早,晋国的县在春秋中期之后发展极其迅速,不过,最终是秦国统一了六国并把郡县制推行于全国。

春秋时有较正式县制的只有晋楚两国,当时的秦国尚且处在在国家发展的萌芽阶段,县的设置只是偶然地零散地出现,不具备规模,发展状态也比较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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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当时只是偏远小国,不具备国家硬实力,发展也很滞后。

《史记·秦本纪》中记载秦武公“伐邽、冀戎,初县之。”由此可以见得,春秋时期秦国的县制刚刚处于萌芽阶段,发展还远非成熟。

这个时候,县制在巩固地方方面的优势已经显现出来,这也为以后郡县两级管理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郡的出现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郡最初多设于边远地区,目的在于防止外部的侵犯,具有守卫边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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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代秦国郡县制的发展

春秋时期,周王室已经成为名义上的天下共主,各个诸侯国开启了大大小小的兼并战争。

进入战国时期以后,原本的兼并战争日趋激烈和扩大,许多小国被大国打败吞并,诸侯国的数量锐减,局势也日益明朗。

齐国、秦国、楚国、燕国、赵国、魏国、韩国,“战国七雄”成为了地位较为稳固的七大诸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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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战国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无疑大大促进了郡县制的发展。

战国时期兼并战争十分频繁,国家间的军事较量此起彼伏,同时各地的经济水平相较春秋时期也有了明显的提高。

郡的统治面积很大,由于县制的形成时期早于郡制,在郡制在广大地区普及以后,县制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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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的层级较为清晰,伍、里、扁、乡、县、郡的相互统属关系已经出现。

在郡下分出几个县进行管辖,县之下又有更为基层的组织,慢慢形成了以郡统县的两级制度。

此时的郡县制已经脱离于最初的原始状态,逐渐朝着后世的郡县制的标准形式开始转变。

秦国设郡晚于齐、楚、三晋各国,商鞅变法时曾两次改革县制。

第一次在公元前三五五年,将未设县的地方建立县制,或将原来的县划小另行设县,全国共设“四十一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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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在公元前三五零年, “初聚小邑为三十一县” (《史记·秦本纪》)、即将原有的县加以调整、合并,缩小县的数量,扩大县的面积。

两次都没有提到郡的概念,可知当时还未设郡,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才有郡的设置,但也是直接从别国掠取而来。

秦从武王设县开始,直至秦始皇兼并山东六国,实行郡县制,不断设县,据《秦集史》统计,秦在其鼎盛时期设县不少于四百三十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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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的郡县制较之其它国家发展更为迅速,县制渐趋完善,郡县两级体制更加发展。秦国主要有以下县:

秦孝公十二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虽然没有具体的县名,但对其考证的文章很多。

秦惠公十年,建立“陕”县。

秦献公六年,分别建立“蒲”、“善”“明氏”县。

秦献公十一年,建立“栎阳”县。

秦县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后,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为对郡县制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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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可见秦国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县,全国已有四十一县之多。

战国初年,秦国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在全国普遍设县进行管理。

商鞅变法也规范了县的组织机构,官吏的名称、职权、俸禄等相关规定也逐渐明晰,县制渐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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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秦国在边境设置陇西、北地郡,建立了郡县两级制,秦国当时设郡情况大体如下:

秦惠文君十年,建立上郡十五,(从魏国得到)。

秦昭襄王四十八年,建立上党郡,(从魏国得到)。

秦惠文君九年,建立蜀郡,(灭蜀得到)。

秦惠文君十二年,建立汉中郡,(灭汉中得到)。

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建立南郡,(攻楚得到郢而设)。

秦昭襄王三十年,建立黔中郡、南阳郡。

秦庄襄王元年,建立三川郡。

秦庄襄王三年,建立太原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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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秦设县以后,各个诸侯国相继效仿,但是,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来推行县制度,在战国时期,诸侯国家基本上设县为地方的一级行政区域。

秦国推行县制,主要是以战争的形式,吞并弱小的国家和部落,并趁机占领这些地区的劳动力和财富,扩充自己的国力。

秦国设立郡制,也是主要是以战争的形式,征服蛮夷小国以后,就在占领的地区设为郡,这一武力扩张的手段,为秦国日后兼并六国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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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郡县制快速发展普及,以县-郡-以郡统县的的顺序逐渐发展演变,日趋成熟,因此在各国被普遍采用。

秦始皇兼并征服多地后,秦国也大量出现郡县,逐渐固定了郡县两级制,成为后世郡县制发展模式的基础。

秦朝建立后,郡县制推行全国,其中商鞅变法为郡县制的推广做出了巨大贡献。

郡县制的顺利推行主要得益于它本身具有层级制、任命制以及流动制、下对上负责制等诸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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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兼并战争频繁的战国时代,这些特点恰恰呼应各个诸侯国家急剧增长的增强国家实力的呼吁与需求。

同时,郡县制也符合时代背景以及历史潮流,才能在实践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检验,

因此,不仅它在战国时代得到了诸侯国的欢迎,在日后的历朝历代中,也得到了沿用。

郡县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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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出现后,依靠血缘关系维系的的世卿制被打破。

郡县制是由于国君加强中央集权而出现,因此国君在管理郡县长官时实行任命制。

官职是由国君任命的,应该对国君忠诚,国君对地方官有更多的控制权,能够更好地管理领土,并将所有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是否能得到职位,在朝廷做官不是取决于血缘,而是完全依靠其个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因此皇家贵族垄断朝纲的局面被打破了,普通的平民也能拥有做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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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任职渠道的开放,使得更多有真实才干的人身居要职,官吏的素质得到了提高,有才能有经验的官员负责地区的管理工作,地方治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同时,官职并非铁饭碗和庇护伞,郡守或县令的任职,并非终身制,而是有一定任期。

官员的办公地点会随时转移,不仅仅在一个固定的地区,官员的流动性更大,不容易造成地方操控权力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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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设有申县,申县长官的人选先后有子元、子重、子牟等,三者并无血缘关系,并且他们并不是每个人都终身任此职。

正因为前者的调职才会有后者的继任,因此郡县制使得官员流动起来。

在发展过程中,郡县制分工明确,行政效率提高,地方官由国君命和解职,所以国君控制官员的命运,官员听从国君的命令。

在层级制的制约下,下级对上级负责,要定期向上汇报情况,这样国君就能通过郡县制而了解地方情况,进而控制官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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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官员是由国君任命的,但他们的职位不是永久的,具有机动性,官员们会因为业绩表现改变职位,升官或者贬谪。

郡县制的成型

春秋末年,出现了郡,郡的设立最初位于边境地区,以军事目的为主,可控制的区域范围比较大。

战国时期,随着郡、县的发展,出现了以郡统县的两级制,此后,郡县县制度基本形成,虽然后世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同,层级不同,但郡县制是其基本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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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确立郡辖县,县辖乡,乡辖亭,亭辖里,民众以什伍编制的行政区划制度,在后世各朝的统治中显云了强大的生命力,其历久而不衰。

秦代郡县制的确立,为取消封君的世袭特权,为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创造了条件,但它又是逐步实段的。

郡县制为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提供了条件,官僚制是郡县制的必然产物,官僚制保证了郡县制的确立和发展,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秦代郡县制的确立,国家可以直接从郡县居民中进行征兵,扩大了了军队劳动力的来源提高了军队更新换代的效率,有利于军队建设以及战斗力的提高。

秦代郡县制的确立,官吏由国君直接任免,不准世袭,取消了氏族贵族奴隶主的世袭特权,使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军政、财税大权完全集中到国君一人之手,是对“分封制”的否定。

它从中央到郡,从郡到县,从县到乡,从乡到里,行成了一整套系统的政治制度,形成了中央层层控制着整个奴隶制帝国的中央集权制,因此在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统一始终是主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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