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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随笔|论法官的自我修养,从判决看人性!

 王律师辉 2023-04-10 发布于河南



论法官的自我修养,从判决看人性!

本来并不打算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但这几天看到网上铺天盖地的消息,一不小心,灵感来了,少说几句,仅供参考,欢迎斧正!‍‍‍‍‍‍

【事例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第三,关于律师费,合议庭形成以下处理意见:合同中约定当金吉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相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但是上述约定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即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合议庭认为,如前所述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本案中发生的律师费,但基于基本的公平原则,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审慎选择律师使得相应费用支出物有所值的附随义务。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审理期间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对于本院询问的大部分问题都回应“需向当事人核实”,且核实后也仅是简单将回复讯息转递本院,期间未进行任何梳理工作。举例而言,除前述诉讼请求事例外,在其向本院转递的书面利息计算说明中存在多处明显笔误(比如将2018年归还本金1653万元的时间误写为2019年、将2019年8月26日归还利息的数额误写为500000万元等),竟然需要本院提醒才发现;再比如对于期内利息与逾期罚息重复计算问题,该部分事实可谓一目了然,但在金吉公司提出重复计算抗辩且本院在庭前会议期间已经予以提示的前提下,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依旧懵然无措。合议庭认为,律师的基本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即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无法起到引导诉讼思路的效果,也起码应当做到拾遗补阙,避免出现重大偏差。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
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一):道德风险,是否是法院应当审查的范围?‍‍
“相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但是上述约定存在一定道德风险”
观点:合法但存在道德风险,这一表述让人匪夷所思。
问题(二):意思自治,责任自负,法院是否突破私权界限,越俎代庖?‍‍‍‍
“即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
观点:法院应当注意权力的边界。
问题(三):律师工作的评价权,是否可由利益相关方进行评价?‍‍
“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
观点:客户对律师不满意可以依法投诉或起诉仲裁,如有违规可以发出司法建议,法院超范围评价违法违规。
问题(四):因道德风险,突破法律界限,十分危险!
“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观点:道德审判,十分危险,潘多拉魔盒一开!

【事例二】某基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以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鉴于本案系涉众性问题楼盘所引发的纠纷,相关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多、人员多,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非单一法律问题,政府及银行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对接并推动紫涉问题楼盘的化解工作。为统一实质化解涉案问题楼盛纠纷,结合目前的形势政策,本案应先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为宜。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如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后,被告仍未按照承诺交房,原告可依法另行起诉。”

问题(一):法律和政策冲突如何选择?
观点:政策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只是政策,不能替代法律。
问题(二):政府处理是否是法定前置程序?
观点:法院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平行的,没有隶属关系。没有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前置。
问题(三):法院是否可以拒绝审判?
观点:审而不判,也很危险,行政诉讼是否也可以效仿?拒绝审判将突破司法底线。

本文的题目是“论法官的自我修养,从判决看人性”!这是我看的这两个案件后的第一反应,就想到了这个题目!
徒法不能自行,靠法律职业共同体去实践法治,如果法律共同体之间对于法律的认识和认知差距太大,一定要问原因在哪里?
“事例一”法官什么都想管都敢管,对于私权利的边界随意突破越界;
“事例二”对于公权力突破司法权力,不断妥协,一退再退!
这一切都在于做为法官的自我修养,不要推卸责任给体制或给环境,考虑一下人性,这一切不难做判断!
善良、高尚、勇敢的人如何做判决?反之又如何?
人生只有一次,生命何其短暂,把法治当工作还是当事业?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每个法律人思考!

以上内容为本人执业过程中的亲身经历,不能代表全部,仅为个例,不能以偏概全,如有不妥请及时告知!同时欢迎各位同仁留言吐槽,与大家共勉,一起见证法治的进步!

作者: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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