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 基本要求 (2019 年2 月2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 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 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 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 时,使用 “项目合伙人”而非 “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1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 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 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披露包括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所要求的、明确允许的或通过其他形式允许作出的解释 性或描述性信息。披露是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要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反映,也可能在财务报表表内反映,或通过财务报表中的 交叉索引予以提及。 第五条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 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 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 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 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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