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判例解析|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探析

 李大顺顺不顺 2023-04-12 发布于四川

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

作者:陈石磊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摘要

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制出现的经营风险应当预见,要求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在公司清算、破产时方有法律依据。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因公司未付款项而要求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加速出资到期,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本文共5749字

一、案情[1]

申请人:甲公司。被执行人:乙公司。被申请人:丙公司。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乙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甲公司工程款4411391.75元,并按本金4411391.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乙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甲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奉化区法院于2020年4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以被执行人有未结工程款可领取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再次以终本方式结案。

另查明,被执行人乙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7日,注册资本3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有关材料记载: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6日的乙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股东为某建筑公司,出资期限至2065年7月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依据企查查查询信息显示,某建筑公司现已更名为被申请人丙公司。

申请人甲公司认为,丙公司并未全面出资,其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6条的规定,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丙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加速其出资义务到期,并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

法院认为,首先,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公司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只有出资期限届满而未出资,才能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次,关于申请人提出,根据《九民会纪要》可以请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从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意见。法院认为,《九民会纪要》是针对案件审理中遇到此类情形的指导意见,案件的裁判结果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但未经审理直接在执行阶段决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违审执分离基本原则。故法院对申请人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第32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甲公司追加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三、评析

公司债权人能否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这一问题历久弥新。在认缴出资制下,《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存在法律漏洞,其未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的分歧由此而生。2016年11月的《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有关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规定,使这一问题在执行程序中突显。在有关的裁判文书网站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为关键词进行类案查询,搜索到的执行追加裁定中认可追加正当性与否定追加正当性的裁定数量几乎平分秋色。总体而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执行程序中不宜肯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

2013年公司法修改时,对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其中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该规定完全取消了对股东在出资缴纳期限上的时间要求,股东可自行通过公司章程决定出资时间,即股东享有所谓的出资期限利益。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公司的资本可能全部由股东承诺的未来出资构成。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中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其文义无法得出否认股东期限利益的内容,因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包含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两个要素,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时,无法构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

既有的相关法学理论、学说亦无法否认股东的期限利益。在注册资本实缴制情形下最高法院将其作为追究公司股东出资责任基础的法理通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情形下遇到障碍,不论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还是债权人代位理论都无法逾越出资期限的限制: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不可能过错侵害债权,而债权人代位权的前提必须是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因此,《九民会纪要》第6条原则上肯定了股东的期限利益,其中明确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反,若赞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将突破股东对出资享有的期限利益,亦即否认股东期限利益针对公司债权人的对抗效力,这无疑是对认缴出资制的重要改变。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审慎对待。正如最高法院民二庭所言,兹事体大,需要从立法方面解决。[3]在此之前,应当坚持“未到期之债务等于无债务”。[4]

同时,须指出的是,因为公司出资期限对外公示制度的存在,债权人对公司清偿能力的信赖利益亦可得到相应保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以及民法典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包括股东信息、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内容的信息向登记机关予以登记。该信息经登记后便产生公示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此进行了细化,由此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了解公司的清偿能力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故债权人一旦基于对披露信息的信赖选择交易,当然应受到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并自担风险。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其他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要求股东放弃期限利益而对债务承担责任,并不符合公司法设置认缴出资制度的初衷。

(二)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被执行人有特定关联的案外人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因追加被执行人将涉及程序法适用与实体法判断问题,遵循审执分离的理念,就实体问题的判断原则上应交由审判部门负责,但出于效率因素的考虑,《变更、追加规定》以列举方式将较为简单常见的追加执行当事人问题交由执行机构负责,由此形成了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中,在支持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部分法院以《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作为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要依据,径行认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是一种事实状态的判断,而对有无届满出资期限不作区分。其背后隐含的是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以及《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规定的扩大解释,但不论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依其文义均是在描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后果,与公司债权人无关,而股东针对公司享有期限利益是毫无争议的。在法条文本无歧义的情况下,执行机构不应对此作扩大解释。

亦有部分法院援引《九民会纪要》第6条,以被执行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怠于申请破产为由,支持了可在执行程序中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观点。但是该规定的正当性基础存在疑问,因为具备破产条件与启动破产程序的判断标准并非一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债务人破产构成针对债务人实施个别执行的阻却条件,一旦启动破产程序,个别执行将中止,所有的个别执行均被破产程序所吸收。相反,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则与针对债务人实施个别执行无关,其法律后果仅是可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而已。不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破产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清算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还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破产企业债务加速到期,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规定的破产企业债权加速到期,其适用环境是相同的,即在公司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后,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破产为整体执行与个别执行存在根本性的区别,破产将导致公司民事主体地位的消灭,而个别执行对公司的存续无法律上的影响。

实际上,对于已具备破产原因这类涉及实体法判断的问题,并非执行程序应当考量的问题,客观上也无法在执行异议15天的审查期限内作出完整判断。司法实践中,对破产条件的审查,通常需要建立在对债务人公司资产情况、负债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材料细致审核的基础上,由破产业务庭经专门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其复杂性与专业性远超执行异议程序的判断范围和权限;其次,依据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纪要应用范围的说明来看,《九民会纪要》仅适用于民商事一、二审案件说理部分,包括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故纪要不应作为执行中追加被告执行人的参考依据,部分适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作为异议裁定追加依据的案例,笔者认为不妥当的原因也在于此。

(三)执行中单独清偿会造成实质不公

通常情况下,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是在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才会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要求股东承担出资加速到期后的责任。但此时的债务人公司往往已经过多轮的财产查控,早已资不抵债或失去了偿债能力,倘若执行部门在某一特定执行案件中允许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其裁定主文多表述为该股东在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若允许追加并执行到位,因公司资本的恒定性,在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实际上变成执行程序中对个别债权人的单独清偿行为。而根据传统理论和主流观点,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债权平等性),[5]单独清偿行为显然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实际上,若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后执行到位的款项在债权人间按比例分配,也不会造成上述窘境。但须指出的是,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并不存在执行到位款项按债权比例分配一说。具体而言,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确立了处理多个普通债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即“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后置位债权人实现平等受偿的途径仅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继而将其纳入破产清算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十三条的规定对同一顺位债权按比例进行公平分配。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即为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依次偿债,在此类公司资产不足的案件中,即意味着其他在后的债权人无法足额受偿。

(四)债权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寻求救济

《变更、追加规定》根据变更、追加事由是否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为判断标准,有选择性地赋予当事人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救济途径。一类是对于类似自然人死亡后被执行人身份确认、法人分立或合并后被执行主体确认等程序性事项的认定及处理,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程序处理;另一类是对于类似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等实体性事项的认定与处理,归于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程序中寻求最终解决,即先由执行部门就当事人异议进行前置裁决,并将后置救济程序赋予执行法院的审判部门。类似本案加速股东出资到期的情况应属于实体性事项的处理,债权人可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可在诉讼中参照《九民会纪要》第6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例外规定进行审查,以达到债权人将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进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目的,理论上民事诉讼程序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更为周全。

同时,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股东出资可加速到期的有两个法律条文,一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股东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二是《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两条规定的法理是,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后将终止存在,法律虽然赋予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但由于出资的对象是公司,故出资期限不能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限,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或强制清算,则视为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6]可见,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倒逼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以此救济权益。

以本案为例,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乙公司的股东,依据章程约定及法律规定,享有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以乙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具备破产条件但怠于申请破产为由,要求适用《变更、追加规定》及《九民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会损害未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其他债权人利益,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甲公司可在异议申请被驳回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破产、清算程序寻求实体法上的救济。

脚注,可向上滑动阅览

[1]案号:一审:(2021)浙0213执异56号。

[2]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27页。

[4]朱慈蕴:“中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之思考”,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丁勇:“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5]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0页。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86页。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