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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周报No.88 股东除名规则与股东失权制度

 万程通商法 2023-04-15 发布于浙江

【说明】
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3年4月14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专业学习资料。

00  本期学习成果综述 

今日学习的篇文章主要围绕近期公司法的修订展开。学界和实务针对公司法的修订提出的建议和观点,其中对股东除名规则与股东失权制度存在较大的争议。另外还有很多学者对于公司法中宏观和微观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建议。

本期学习针对“股东除名规则与股东失权制度”这个话题展开学习。

01   股东失权制度功能定位与体系化适用

——以《公司法( 修订草案) 》 第46条为中心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2期

【作者】曾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首次规定股东失权规则,不同于除名制度旨在将违反重大义务或者不再具有所需资格从而威胁公司人格存续的股东驱逐出公司,失权制度并不直接指向股东身份,其制度目的在于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收回股东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丧失股东身份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附带结果

股东失权制度的优势在于公司不必被动地等待身处债务人地位的股东的履行行为,而可以掌握收回股权并另行吸纳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该规则设计的解释与适用具有直接关联。从要件构成、司法实践等方面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总体指向的是股东除名规则,与第46条具有适用上的递进关系。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仅具有量的差异,更存在适用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不同规则的质上的区别。两种规则在公司法体系下各自发挥不同的规范功能。

【学习心得】股东失权制度有别于股东除名规则,在股东除名规则的基础之上明细二者之间的差异与改进,股东失权制度对股东权限的削弱低于股东除名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予公司董事会一个主动权,通过该制度督促公司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而针对于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则仍动用股东除名规则。

0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检讨与完善

【来源】《现代法学》第43卷第2期

【作者】吴芳,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根据功能目的不同可分为股权激励型股东除名、资本管制型股东除名和“清除异己”型股东除名三种类型。前两种类型的“资合性”特点显著,第三种类型的“人合性”特点更为突出。此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应在公司决议成立即有效原则的基础上例外地规定股东除名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赋予人民法院对除名决议效力的实质判断权,并以“列举加兜底条款”方式对除名事由作示范性列举。股东除名决议之表决方式,股权激励型股东除名与资本管制型股东除名,应当适用资本多数决,清除异己型股东除名应适用人头多数决,两种表决方式均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绝对多数决方式。

【学习心得】股东除名大致可以分为股权激励型股东除名、资本管制型股东除名和“清除异己”型股东除名,其中第三种除名方式极为特殊,是“人合性”的基础下通过除名股东的方式使得公司运营得以持续。而对于此方式的具体规定法律却并未完善,于公司层面,允许通过人头多数决的方式明确“清除异己”型股东除名,于股东层面,增设股东会除名决议有效确认之诉以保障股东的权益。

03  “契约法”视角下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分析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来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37卷第5期

【作者】曹治国、姚帅,华北电力大学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增设“失权”后果看似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存在与我国资本制度不相兼容、未能抓住表决权关键要素及与相关制度混淆适用等问题。司法实践已出现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判例,其裁判理由存在较大差异,无法为表决权限制做出合理解释。以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质为基础,先履行抗辩权的对等原则可为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提供理论借鉴。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作出限制可使公司与瑕疵出资股东间形成平等对抗,从而对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进行有效平衡。

【学习心得】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进行程度判定,在股东失权与限权之间得到平衡,同时以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质为基础,以先履行抗辩权的对等原则应用在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程度上,以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从而避免在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之间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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