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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鲁西文苑 2023-04-16 发布于山东
  

  

滥用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谢存海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尊重;以侵害对方合法权益为目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 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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