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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求是1025 2023-04-17 发布于山东

公司治理的任务在于通过在各个主体或内部组织机构之间最有效地配置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使公司机关静态的权利制衡转换成公司运作中动态的利益平衡,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公司治理能有效约束与激励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行为,有利于实现公司决策、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理论基础

公司治理涉及所有权结构、产权理论、委托一代理问题等抽象的理论课题,也涉及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权竞争、管理层收购、股东收益分配、薪酬激励、政府规制与公司治理等相对具体的问题。

公司治理问题最初是因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委托代理理论也因此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要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因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本质是管理与融资分离或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广义而言,公司运行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具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机制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经营者一定经营决策权并施加其一定忠实与注意义务,但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可能不一致,经营者可能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是将公司经营风险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机制,由此导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不一致,在股东掌握公司决策权的情况下,股东可能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③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基于资本多数决,控制股东可以利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而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公司意志,当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不一致时,控制股东可能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内容

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种。公司内部治理,又称公司治理结构,指将公司决策、控制、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在公司内部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促进公司健康、有效运行的活动,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机制、董事会的决策机制、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管理的自我调控机制。公司外部治理指存在于公司外部的用以有效制衡公司强势股东、经营管理者的各种市场约束机制。外部治理由各种市场力量和包括公共监管在内的社会力量对公司的决策与行为的影响构成,由此形成公司治理的合力。

公司治理模式

世界上最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两种。①美国的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该模式建立在个人主义、财产权利、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之基础上。该模式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分散的股权结构和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相因应,重点通过管理行为的公开性和财务的透明度来获得治理效率。在该治理模式下,公司机关由股东会和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之外不另设单独的监督机关。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事务和业务。②日本、德国的网络导向型的治理模式。该模式以企业社会契约(日本的从业员主权、德国的劳资伙伴关系)的社会意识为基础。该模式与银行主导地位、机构集中持股的环境相适应,注重经营网络或主要银行的大股东和经营管理层之间长期关系的发展。德国《股份法》强制性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之外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监督事项。日本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后,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并不强制性规定股份公司的组织设置类型,而是给定几种公司机关设置模式,供不同类型的股份公司选用。

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较为特殊。与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相比较,中国公司治理更多强调股东的事前决策参与,现行法律在处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上,依然坚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并且公司内部设置专门的监事会进行监督。与德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是董事会的上位机关不同,中国公司法上的监事会与董事会是股东会下的平行关系机关。

公司治理的实现途径

包括两种形式:通过立法文件和公司章程设置公司治理的基础规则框架,以及通过多边共同协议和规制政策补充公司治理的基础规则。

①通过立法文件和公司章程设置公司治理的基础规则框架。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议的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治理的基础规则应当促进透明和有效的市场,符合法治原则,并明确划分各类监督、监管和执行部门的职责,同时还应当促进和保护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治理的基础规则所需要的立法文件,不仅体现在公司法的法律文本中,还体现在其他部门法当中。这种公司治理的基础规则,通常是由一国特殊的自身环境、历史状况以及传统习惯为基础建立的法律、监管、自律安排、自愿承诺和商业实践等要素所构成。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具有自治法性质的规范。在法律适用中,优先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适用。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社团的根本性制度,是组织赖以存在的规则基础和约束公司治理最重要的规则。公司章程应当根据投资者理念和公司文化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以为公司的稳健运行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②通过多边共同协议和规制政策补充公司治理的基础规则。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公司治理情形,因此较为可行的立法政策应当是选择基础规则的原则或框架,而不是试图提供全部基础规则文本。多边共同协议和规制政策的立足点应当在于,以社会多元的民主协商机制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为基础,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以及促进企业财务的持续稳健等方面展开积极合作。公司治理基础规则的有效执行,要求对各类政府机构之间监督、实施和执行责任的分配加以明确界定,以使补充团体和机构的资格得到尊重和最有效的利用。经济活动中的公司组织形态是增长的强大动力,因而公司运营的监管和法律环境对整体经济成效至关重要。政策制定者有责任制定足够灵活的框架,以便在差异较大的环境中也能满足公司运营的需要,推动公司开拓新机会去创造价值并最有效地调动资源。为实现这一目标,政策制定者应坚持以最终经济绩效为核心目标,并在评估政策方案时,分析政策方案对市场功能主要因变量的影响,如激励结构、自律体系效率和处理系统性利益冲突的方式等。

扩展阅读

  • 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 刘俊海.现代公司法.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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