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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及决议合规性要点分析

 昵称38212201 2018-09-12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PPP项目一般以项目公司为载体进行履约,其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也应当满足PPP项目各类法律文件的规定。本文试就PPP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及决议合规性的相关要点进行分析提示。


一、PPP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1、PPP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及权限


PPP项目公司一般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形式组织,其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分别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的地位与董事会平等,二者无隶属关系。


股东为股东会的组成人员,当股东只有一人时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单一股东通过决定的方式行使。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如项目各方利益诉求单一,也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也可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各职能机构的权限如下图所示:


(点击查看大图)


上图内容为《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职权范围,如公司章程约定机构的其他职权的,该约定不应违反《公司法》上的法定职权范围。


2、PPP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根据各类文件要求与政府出资代表组成或自己组成项目公司,应结合股权结构设置不同的治理结构:(1)对于我方作为小股东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但并不控股的情形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董事会、经理层选派人员,确保我方对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的参与权和知情权;(2)对于我方控股的项目公司,应选派董事会占多数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并确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的表决方式,我方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具有决定权;(3)对于政府方不出资,我方独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设置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到二名监事。


PPP项目联合体各方在成立项目公司选派公司人选时,应先做好内部决策和任命,成立项目公司后按章程选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可在章程中详细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项目公司利润分配可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股东另有约定的可按章程约定执行。在PPP项目公司中,可能会出现政府方不参与分红或政府参与分红联合体各方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约定,出现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上述分配方式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PPP项目中如社会资本方一方单独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其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时应注意项目公司人格混同风险。《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公司股东和项目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财务等方面应独立设置,尽量避免混同。


二、会议召开程序


PPP项目公司各类机构的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或可撤销。各类机构的会议召开程序如下:


1、股东会会议召开程序


股东会会议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法律行使职权。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点击查看大图)

(股东会一般程序:上图右部中的箭头为按顺序进行,在前一顺序不能顺利进行时才按下一顺序行使)

 

2、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点击查看大图)

 

(上图中的箭头为按顺序进行,在前一顺序不能顺利进行时才按下一顺序行使)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议事规则无强制性规定,可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但应设置合理的会议通知程序,确保各董事在合理时间内可知悉、参加会议。


3、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三、各机构表决规则


1、股东会表决规则


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主要包括:绝对多数决(2/3以上)、一般多数决(1/2以上)和章程优先三种,其所针对表决事项各有不同,项目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不同事项对应的表决方式,防止因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而影响决议效力。


(1)《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多数决的事项为: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绝对多数决事项的表决规则为《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得在章程中将上述事项约定为一般多数决。


(2)《公司法》规定的一般多数决事项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一般多数决事项不属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可以任意在章程中约定表决规则。


(3)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PPP项目大多涉及公共利益,政府出资代表一般会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事项及公司重大变更事项设置一票否决权。对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决议事项,按照《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的要求,社会资本方应争取“同股同权”,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干涉项目公司正常经营。


(4)《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对章程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董事会表决方式


(1)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PPP项目公司在章程设计时,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参加人数及表决规则,如绝对多数决(2/3以上)、一般多数决(1/2以上),还可在章程中通过列举方式规定董事会重大决策事项及日常决策事项的表决方式。


(2)在董事会召开时,可能出现各股东方委派的董事无法参会的情形,可以在章程或议事规则中增加此种情形下董事的授权方式和表决规则。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参会董事应将不同意见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3、监事会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可分为有效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和决议不成立四种类型。公司决议应保证内容和程序合法,避免决议瑕疵情形出现,影响公司决策效率。以下为决议效力具体分类情形:


(点击查看大图)


PPP项目的顺利推进得益于PPP项目公司的有效决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直接影响到项目是否可以顺利进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建议在PPP项目公司中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进行明确划分,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方式,避免因项目公司越权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而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PPP项目公司在日常的经营决策中应注意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过程中的各项程序须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运作,避免因决议效力问题损害自身权益、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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