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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手术的ICD编码规则与医保结算清单填报要求

 和平医院白茹 2023-04-17 发布于甘肃

呼吸系统手术(30-34)包括喉和气管、肺和支气管、胸壁、胸膜、纵隔的手术。

不包括乳房手术(85.0-85.99)、呼吸道非切开的异物去除术(98.15)、气管造口管的去除和置换(97.37/97.23)以及气管支气管支架的置入术(96.05)。



ICD编码规则与医保结算清单填报要求

01

喉恶性肿瘤切除手术

应区分范围(部分喉、半喉、全部)。全部喉切除术不伴有根治性淋巴结清扫编码于 30.3(全喉切除术),伴有根治性淋巴结清扫编码于 30.4(根治性喉切除术),同时进行的气管造口术和甲状腺切除术不应编码。
02

呼吸治疗

呼吸治疗填报应区分侵入性(经气管内插管或气管造口)持续性机械通气(96.71-96.72)和非侵入性机械通气(无创)(93.90-93.99)。住院期间两种操作均进行时应先填报侵入性,再填报非侵入性的机械通气。
(一)侵入性(经气管内插管或气管造口)持续性机械通气应另编码 96.04(气管内插管)和(或)31.1-31.29(气管造口术)。与本次住院相关且作为一个医疗过程的门、急诊实施的气管内插管和气管造口术,可以作为其他操作编码填报。
(二)侵入性(经气管内插管或气管造口)持续性机械通气按通气时间<96 小时编码于 96.71、≥96 小时编码于 96.72,多次通气时间可合并计算。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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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造口术应区分暂时性气管造口术(31.1)和永久性气管造口术(31.2),同时进行的气管镜检查(33.21-33.24,33.27)应另编码。

03

肺泡灌洗

支气管肺泡灌洗分类应区分目的。支气管和气管的非手术性冲洗和清洁编码于 96.56(支气管和气管的其他灌洗),诊断性支气管肺泡灌洗(BAL)编码于 33.24,全肺灌洗编码于 33.99。全肺灌洗(33.99)是主要用于矽肺患者的治疗性操作。

04

修补术和整形术

呼吸系统相关部位的修补术和整形术应区分修补部位和目的。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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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肺大疱的手术

应区分术式和切除范围。肺大疱未切除行结扎术编码于 32.21(肺大疱折叠术),单纯肺大疱局部病损切除编码于 32.29(肺病损或组织的其他局部切除术或破坏术),肺大疱行肺叶切除术编码于 32.49(肺叶切除术)。手术中同时进行的胸膜固定术编码于 34.6(胸膜划痕术)。同一术式处理多个肺大疱,仅编码一次。
06

肺切除术

应区分手术入路、术式和切除范围,填报时不区分左右侧,双侧肺同时手术时,可分别编码。临床书写的肺叶切除伴纵隔淋巴结清扫应分别编码 32.49(肺叶切除)和40.59(纵隔淋巴结清扫)。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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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肺和支气管的诊断性操作

应区分入路、部位和目的,应与治疗性操作区分。如:支气管镜下抽吸痰液编码于96.05(呼吸道的其他插管术)。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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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肺移植术

包括单(双)侧肺移植手术(33.51、33.52)和心脏—肺联合移植术(33.6),应另编码 00.91—00.93说明供体来源,同时进行的体外循环辅助开放性心脏手术(39.61)也应另编码。未明确单、双侧的肺移植术(33.50)原则上不应使用。

09

胸腔闭式引流术

用于治疗胸腔积液和气胸编码于 34.04(肋间导管置入用于引流),其作为胸外科手术常规步骤不应编码。单纯胸腔穿刺抽吸编码于 34.91(胸腔穿刺术)。


08

其他规则

肺和支气管切除术同时进行的肋骨部分切除术、胸骨切开术、胸骨劈开术和胸廓切开术不应编码,同时进行的支气管成形术(33.48)应另编码。

胸腔内注射肿瘤化疗药物编码于 34.92(胸腔内注射),应同时编码 99.25(注射或输注癌瘤化学治疗药物)。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及编码填报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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