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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小案难倒了几任知县,一师爷新上任后轻松判决,大家心服口服

 大成教育图书馆 2023-04-18 发布于山东

清代历史上,有三个幕宾(师爷)最为著名,一个是雍正时代那个神秘的邬思道,一个是乾隆年间的汪辉祖,还有一个就是晚清时期的左宗棠。邬思道和左宗棠声名在外,在此不多表,本文主要来讲一讲汪辉祖。

汪辉祖,浙江萧山人,生于雍正八年(1730年)。早年时也想通过科举之路入仕,无奈时运不济,几次落榜。直到乾隆四十年(1775年)才考中进士,当时的他已经45岁了。汪辉祖家境不好,在他没考中进士之前,为了生计一直入幕给人当师爷。

清代的师爷有很多类型,最主要的就是刑名、钱粮师爷,汪辉祖当的就是刑名师爷,他之所以有名就在于他非凡的断案能力。在入幕的近二十年中,汪辉祖经历过大小案件无数。大到谋逆、人命案,小到抢劫、偷盗每年最少也有几十起案件需要他处理。

不过,在汪辉祖自己看来,他最让人称道的还是一件小小的民事案。众所周知,任何时代都有法律不健全的时候,有的事情并无法可依。封建时代,这种情况就更明显了。那么,当出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时,就得依靠地方官的智慧了。在古代,律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在孔夫子的《论语》中都能找到依据。

乾隆三十年(1765年),浙江乌程县的冯某无子,本宗兄弟没有子侄可供继嗣,于是便过继了本宗姑妈的孙子为继子。冯某死后,继子继承了冯某可观的家产。这事要是放在一般家庭中到这也就为止了,坏就坏在冯某家产让人垂涎欲滴。一旦牵涉到经济利益问题,便往往不得安宁。

冯某尸骨刚寒,他的一个本家便跳了出来,指称冯某继子是异姓,不得为嗣,应由自己的儿子出继才合法。按照《大清律》规定,异姓确实不能过继。不过原告冯某与死去的冯某同姓而不同宗,清朝法律载有明文,无子者应选择同宗晚辈收养,并没有提到同姓不同宗的是否可以承嗣。

这起民事案件看似虽小,但因为法律不健全,给知县和师爷出了个不大不小的难题。冯某打官司打了好几次,前几任知县都没能拿出合理的审判,让这个小小的伦理案成了悬而不决的疑案。双方你来我往斗了十几个回合,从县里打到府里,从府里打到省里,最终又被打回县里重审。如此耽搁数年,案件落到了汪辉祖的手里。

汪辉祖仔细看了卷宗以后,感到十分棘手,判案并不难,要是遇到贪财的知县,谁家给的钱多就判给谁,反正也是无法可依的事,全凭地方官主观断案,告到哪里都不怕。可汪辉祖是个正直的人,他知道判案容易,但要让人心服口服却难。

正当汪辉祖焦头烂额之际,无意中读到了宋代理学家陈淳的儒学名著《北溪字义》,上面有记载:“亲重同宗,同姓不宗,即与异姓无殊。”看到这个记载后,汪辉祖果断将此案给判了:原告冯某虽于死去的冯某同姓,但实际上与已继方都算是“异姓”,而已继方虽是异姓,却为冯氏亲自选择,故可作为继子继承全部家产,他人不得争继。果然,此批一出,原告冯某哑口无言,多年的疑案终于结案,取得了本人满意,当事人满意,领导满意的结果。

以现代的法律准则来看,这案属于典型的人治。但仔细品味,又觉得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也称得上判得很准很对。这案子不是按照法律条文来的,而是按照儒家学著来判的。可结果却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

说来,这并不奇怪,因为,维系整个封建社会纲常礼仪的基础就是儒家思想,制定法律也是根据儒家思想而来的。这么看,《论语》就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子法”。只要是律法中找不到根据的,便可在儒家经典中去找寻,这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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