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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主动申请年休假,企业可以免责吗?

 任哲律师 2023-04-18 发布于陕西

李某2019年入职某纺织品公司工作从未享受过公司的带薪年假2022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位坚决不给李某遂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上单位虽然承认李某从未休过带薪年假但是却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度当中载明员工休假必须提交申请否则按照旷工处理用人单位认为李某从来没有向单位申请过带薪年休假应当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员工未申请带薪年休假是否能够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见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而且是由企业进行主导在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

同时第三款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本案中该纺织品公司显然没有征求李某的意见反而以李某未申请为由拒绝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范

从法律角度来讲除非是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不休年休假否则单位就应当给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

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李某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全部仲裁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为员工安排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未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也应当给劳动者安排

另外如果单位已经给员工安排了带薪年休假但员工基于各种理由不愿意休的话一定要让员工专门写一个书面申请申请不休年休假这样才能免除单位的责任因为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有什么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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