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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私自更换中标品牌受到处罚

 招标网 2023-04-19 发布于黑龙江
在当今的政府采购中,中标的经常是代理商,一个代理商往往代理很多品牌的产品,于是有些采购人就要求中标的代理商把项目使用的产品更换成自己心仪的品牌,这样中标供应商并未改变,自己也能指定品牌了,而被更换的品牌供应商不是项目直接参与人,也没法投诉,一举两得。
这种行为是难逃监管法眼的,广东金融学院就因此被处罚了。2021年10月,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广东金融学院清远校区实验室多媒体设备建设项目,月底,金融学院与中标公司签署了一个协议,后者同意将中标方案使用的武汉噢易云OS-EasyO×83-355的云终端系统变更为戴尔OptiPlex 5090 Micro XCTO云终端系统。
去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接到举报,并展开了调查,采购人广东金融学院和中标供应商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都进行了辩解,但是财政厅认定,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最后认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的规定,给予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行政警告的处罚,并且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可见,中标产品和中标供应商是一体的,修改哪一个都算擅自变更。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75号

  当事人:广东金融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9567F

  法定代表人:雍*明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路****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清远校区实验室多媒体设备建设项目(一期B03栋)”(项目编号:1210-2141YDZB3822)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向中标供应商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更换部分采购标的的要求,并于2021年10月27日与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GDUFCG2021(317)的《产品变更协议》,将该项目部分采购标的由品牌规格型号为OS-EasyO×83-355的云终端系统变更为戴尔OptiPlex 5090 Micro XCTO云终端系统,且已按照变更协议履行、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函、答复说明函、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产品变更协议、项目验收表(验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另,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组织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听证,并邀请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听证,充分听取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等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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