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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种类

 DUGUSHA 2023-04-19 发布于辽宁

  退伙,是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退伙的原因,可以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基于与合伙人本人意志无关的事件。退伙的效力:(1)对退伙者本人而言,退伙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失去共有人的资格;(2)对合伙企业财产而言,退伙将导致部分出资的返还、盈余部分的分配或亏损的负担;(3)对其他合伙人而言,退伙涉及合伙企业是否继续存在及是否要求退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4)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一人退伙即意味着减少了一个债务担保人和一份担保财产。

  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1.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是退伙人与其他全体合伙人就退伙达成协议,从而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协议退伙分为两种情形:

  (1)事前协议退伙。事前协议退伙,是指在没有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当某种事件发生时,合伙人可以脱离本合伙企业,从而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人就可以退伙,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能够导致合伙人退伙的事件,既可以是归属于自然界的不可抗力事件,也可以是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件。一旦这种约定的事件发生,合伙协议中又对退伙财产的结算以及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这种情形的退伙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2)事后协议退伙。事后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事前没有作出明确的退伙约定,而是在合伙经营过程中,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就退伙的时间、财产分割和债务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退伙协议,从而使退伙人脱离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有的学者认为,事后协议退伙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是退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退伙不仅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

  归于消灭而且会产生财产结算、债务清偿等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将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继续经营,影响合伙人的财产利益。特别是有些情况下的退伙,可能会给合伙企业的经营造成损害,退伙人对损害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律要求退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必须谨慎从事,退伙人表示与外部的退伙意思必须真实,必须与其真实的想法完全一致,所签订的退伙协议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如果有部分合伙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迫使退伙人退伙,就违背了该退伙人的真实意思,因而不能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第二,除退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必须全体一致同意。合伙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的事业,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出资,形成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应由体现全体合伙人利益的合伙企业来行使,并须经全体合伙成员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而退伙必然导致出资的清算和返还,将导致合伙人收益的减少和合伙风险责任的加大,影响合伙事业的存续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从保护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事后协议退伙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果退伙人仅向部分合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并达成退伙协议,不发生退伙的法律效力。

  第三,退伙协议必须对合伙企业资产的结算、合伙债务的承担作出公平的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退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什么时间退伙、退伙后的财产如何分配以及债务如何承担,都可以由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加以安排,我国法律一般不加以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退伙是绝对自由,合同自治原则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必要限制,协议退伙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强制性规定就是退伙协议不能改变退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退伙人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退伙,都不得借退伙而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也不能借该合伙人退伙之机让其履行自己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退伙协议对债务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如协议关于债务清偿、责任承担的规定显失公平,可以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撤销。

  2.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基于合伙的自愿而退

  伙,一般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就是违规退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声明退伙又能分为两类:一类是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时的声明退伙;另一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时的声明退伙。声明退伙的条件是:(1)合伙人声明退伙,必须提前通知其他全体合伙人。声明退伙是退伙人行使合同终止权,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合伙人间存在着的共同财产关系必然导致合伙利益上的共同利害关系,退伙势必给这种共同利害关系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退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全体合伙人,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毕竟,退伙必然引起合伙财产的清算和债务清偿,这些均需花费一定的时间和人力,这就需要退伙人提前提出退伙,至于提前通知的时间,一般要保证其他合伙人完全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和进行财产清算即可。(2)退伙人须在适当的时期提出退伙。退伙人声明退伙,虽然是其行使合同终止权,但其权利的任意行使,可能会影响合伙经营,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为此,我国法律应对退伙人行使声明退伙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即退伙人须在适当的时期声明退伙。所谓适当时期,是指退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时期。例如,在商品销售的旺季,退伙人不得声明退伙,如果此时提出退伙,退伙声明无效。退伙人因声明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3)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没有正当理由,退伙人不得声明退伙。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合伙合同一经成立,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合伙订有存续期间,存续期间就成为合伙合同的条款,成为合伙人履行合伙义务的期间,在存续期间内,合伙人必须全面履行义务,合伙人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伙期间届满前声明退伙,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并不禁止合伙人在有正当理由时仍然可以声明退伙,正当理由,须依客观标准而定。

  3.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因法定退伙事由的出现而导致的合伙人资格的消灭。根据本法的规定,能引起法定退伙发生的法定事由包括下列几种:(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合伙人被开除。开除,是指终止全体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的合伙

  关系。开除合伙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正当理由。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2)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伙,是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的强制性决定,是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与被开除者解除合伙合同关系,因此,开除出合伙须由本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发生退伙的效力。

  (3)须通知被开除的合伙人。由于开除对于被开除人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开除须通知被开除人后,才发生退伙效力。否则,被开除人有权以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如果被除名人对其他合伙人将其开除合伙企业有异议的,则应在接到除名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期间除名决议应停止执行,被除名人的合伙人身份则处于待定状态。

  (二)退伙的法律后果

  退伙意味着退伙人丧失了原合伙人的身份。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合伙财产的分割。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两部分:合伙时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对退伙人入伙时投入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退还。退还原物已不可能或非常困难的,法律规定可以折价补偿退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退伙时必须予以分割。对这部分财产,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加以分割,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分割。

  2.退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债务的承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退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主要贯彻以下几点:(1)对合伙经营期间的亏损,合伙人在退出合伙时应按债务分担比例承担亏损债务。一般来说,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退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合伙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退伙人承担合伙的全部债务。(3)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责任。退伙并不能够成为免除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退伙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根据契约的意思自治原则,既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入伙,也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当某种事由出现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如可以约定某种特殊事由出现时合伙人能够退伙等。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由于合伙企业属于典型的人合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各项重大活动和事项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退伙,直接影响着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同时也影响着合伙企业的债务分担、利润分配等其他事项,更重要的是涉及每个合伙人的利益,所以,只有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才能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的重要区别在于,合伙企业往往不单独设立经营管理机构,合伙人本身都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公司企业需要具有完备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难以参与合伙企业的事由时,如因犯罪被判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等,合伙人可以退伙。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而合伙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完全的人身依赖基础上。也就是说,人身依赖关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当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严重违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规定,严重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使合伙人的合伙利益受到损害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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