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融监管规定与合同无效完美对接 二 金融规章、规范性意见和业务规则位阶升格,直接作为法院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三 明确不支持贷款机构未明示的利息,从融资成本角度更倾向于金融消费者 四 委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不承担合同责任 五 委托贷款业务不得“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六 多重保理债务人依据最先到达的有效通知履行债务后,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七 应收账款虚假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构成借款法律关系,无权向债务人主张 八 融资物虚构的融资租赁关系构成借款 九 融资租赁中自物抵押有效,出租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十 代位权行使无须以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十一 代位权诉讼期间,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不免除其向债权人履行的责任 十二 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十三 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的代位诉权 十四 法院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担保权的概率下降 十五 债权人在撤销权胜诉后可直接请求法院执行第三人财产 十六 《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 十七 撤销权诉讼中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突破70%、30%标准的限制 十八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无条件加速到期,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后的出资责任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共担 十九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 二十 民刑交叉案件更倾向于维护合同效力 二十一 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违规代持股权行为一律予以否定 二十二 金融无名合同的效力从穿透监管的视角进行实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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