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将深度改变的22个司法裁判规则----精简笔记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5-26 发布于吉林

转载他们,笔记一下,精简一点好记。20230301

一、金融监管规定与合同无效完美对接

金融市场进入“强监管”阶段。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这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递沿到金融规章。

二、金融规章、规范性意见和业务规则位阶升格,直接作为法院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金融监管规定纳入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作为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的内容。

三、明确不支持贷款机构未明示的利息,从融资成本角度更倾向于金融消费者

只要贷款机构未明示的利息,人民法院概不予支持

四、委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不承担合同责任

突破合同相对性,捉实质受益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追加诉讼人。选择合同相对人

五、委托贷款业务不得“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审判实践多将三方之间的委托贷款直接“穿透”认定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2021)最高法民申2140号民事裁定书。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人民法院不得将委托贷款“穿透”认定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委托贷款是纳入监管的一项金融业务,应当与金融借款合同做相同的处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通道业务的规范,仅指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用“通道”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将委托贷款“穿透”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做法,是对相关监管政策的误读误用。

六、多重保理债务人依据最先到达的有效通知履行债务后,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通知到达主义

七、应收账款虚假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构成借款法律关系,无权向债务人主张

基础关系虚假,保理人明应知,

八、融资物虚构的融资租赁关系构成借款

虚假表示无效,以隐藏行为为准

九、融资租赁中自物抵押有效,出租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自物抵押”有效

十、代位权行使无须以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实践多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为由驳回代位权起诉。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只要存在《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之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受理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合并审理。

十一、代位权诉讼期间,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不免除其向债权人履行的责任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相对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向债务人履行后,司法实践一般会免除其向债权人履行的责任。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相对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向债务人履行后,因与代位诉讼的非入库规则相背且有违诉讼诚信,其向债权人履行的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十二、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裁判多以债务人与相对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为由驳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务人与相对人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选择请求相对人履行原债务或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十三、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仲裁不能排除债权人的代位诉权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不允许债权人代位诉讼,因民法典没有规定代位仲裁制度,代位权制度实际被架空。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约定了仲裁协议的,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若相对人有异议,可申请仲裁解决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代位权诉讼中止审理。

十四、法院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担保权的概率下降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对于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9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司法裁判尺度并不统一。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允许撤销担保设立的适用条件将大为限缩,避免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过重,影响担保制度功能。

十五、债权人在撤销权胜诉后可直接请求法院执行第三人财产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基于 “入库规则”, 撤销权胜诉债权人仅可依据生效文书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但因债权人无法作为撤销权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从而不能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处置被转让的财产,债权人虽然获得胜诉判决但债权仍没有实现的情形非常常见。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权人可依据胜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相对人仍然占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六、《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相对人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取得财产后,又将财产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向第三人转让的,因民法典将撤销的对象限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诉请撤销连环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权益保护缺乏救济路径。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债权人可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生效判决主张相对人系无权处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请求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十七、撤销权诉讼中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突破70%、30%标准的限制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利用亲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逃避债务,恶意诈害债权人,标的额巨大时

十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无条件加速到期,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后的出资责任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共担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存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时,是否支持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加速到期司法实践争议很大。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时依法认定认缴出资的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首先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十九、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更加宽松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实践对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或者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能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颇为审慎。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之责任。于纵向层面,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横向层面,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没有合法原因随意调拨资产、划拨资金,使得相关公司人格“躯壳化”“工具化”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民刑交叉案件更倾向于维护合同效力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只要合同当事人构成犯罪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该观点既不利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刑法目的,还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这一情况将大为改观,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无论合同是否涉及犯罪,都应当以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更有利于保持金融合同的稳定性。

二十一、金融机构主要股东违规代持股权行为一律予以否定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司法裁判认定涉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的股权代持行为有效之情形所在多见。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机构股权纠纷时,要严格执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否定涉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的违规股权代持行为效力,严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隐形持股逃避监管。

二十二、金融无名合同的效力从穿透监管的视角进行实质审查

金融审判会议召开前,是否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金融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一旦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公布,金融审判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从穿透监管的视角,深入分析金融合同文本和交易结构,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判断真实的法律关系,从而判断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