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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避坑!私自买卖农村宅基地,法院判了

 江船看雨 2023-04-23 发布于陕西


那么

非村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房屋

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近日

吉安一村民购买别村房屋被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小心避坑!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为遂川县泉江镇某村村民,被告刘某并非该村村民。2011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某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总价款18万元已依合同约定付清,原告李某也将房屋及土地交付给被告刘某。

2022年12月,原告李某诉请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刘某支付房屋占用费22万元,被告刘某则反诉要求原告李某返还购房款1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被告房屋改装相关经济损失19338元。

法院认为

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被告刘某与原告李某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使用李某宅基地的资格,该房屋买卖行为也未取得报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22万元,因双方之间无租赁关系,且交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2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在案涉买卖行为中应当知道所购买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与原告进行交易,未进行必要的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合同取得的对方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原告应将购房款项180000元及占用期间利息返还给被告,被告在10日内搬出该房,案涉房屋因被告的添附行为产生增值,房屋使用权人收回房屋时应予适当赔偿,因此,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9338元,法院予以支持。

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在此,法官提醒,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充分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可能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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