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实际运用重点环节操作要点

 0金色童年0405 2023-04-23 发布于黑龙江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实际运用重点环节操作要点

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陈晋平

一、案源登记环节

案源管理机构对接受的案源进行初步核查,对移送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移送;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要进行移送材料的初步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填写(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派发案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需说明理由。

二、案件管辖环节

1.一般规定: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2、网络交易:网络交易平台、自建网站、其他网络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也可)。

3.广告行为: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广告主自行发布的,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三、案件核查环节

案件办理机构在接到案件分配后,要在15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分情况作出处理:

1.经核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建议向有关部门移送。

2.经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决定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进行调查处理。

立案理由填写标准为:涉嫌违反了《。。。。。。》第几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的规定予以立案

3.经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决定不予立案,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进行归档。

不予立案理由填写标准为:涉嫌违反了《。。。。。。》第几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的规定不予以立案

依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所以在处罚时引用条款时适用“依据”而不是“根据”。

四、证据效力环节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但需查证属实。

2.复制件、复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等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人和取证人员在上注明“核对无误,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调取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定进行。

4.当事人和其他有关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材料,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5.《现场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的填写和制作要求:在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一栏,应该确认陪同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属实、无误”并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6.《询问笔录》的填写制作要求:笔录最后一行文中后有空白的,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以上内容与我所述一致”,并应当签名或盖章。询问时间要精确到分。

7.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据排列的规定:第一组证据为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第二组证据为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关文件,第三组证据为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第四组证据为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证据,按序合理排列。

五、实施强制措施环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填写制作文书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法律、法规没有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明确规定的,严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⑴《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要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要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查封、扣押的需要经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局长)。⑶《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延期只有十五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日。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填写制作要求:表格内容有空白的在最后一行物品内容下方加注“以下空白”字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清单末未写明“上述内容经核对无误”,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应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六、案件审核环节

1.案件审核范围:适用普通程序的所有案件。

2.案件审核机构要建立完整的送审退审记录制度,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及时出具《案件审核表》,对存在问题需要建议纠正和补充调查的出具《案件审核建议表》,退回办案机构,纠正和补充调查完毕后,办案机构应当再次送审核机构进行案件审核。

3.案件可以经过一次或多次审核,案件审核机构可以出具一份或多份《案件审核建议表》,但《案件审核表》只能出具一次,案件审核时间按规定执行。

七、责令改正的使用环节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故责令改正通知书成为案卷必有的文书。

2.在制作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时要根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作出责令改正;

⑴具体法律条款里为责令停止+(具体内容)的,应当单独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比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制造等。

⑵具体法律条款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单独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⑶具体法律条款里为责令+(具体内容)的,应当单独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比如:责令返还、责令退款、责令召回、责令销毁等。

⑷具体法律条款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单独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⑸具体法律条款为责令改正+处罚内容的,责令改正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不列入处罚决定内容。

3.具体法律条款里没有责令改正内容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不列入处罚决定内容。

八、结案环节

案件办理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1.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

2.被行政复议撤销的;

3.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4.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5.案件终止调查的;

6.不予行政处罚的;

7.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8.移送司法机关的;

9.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后给予责令改正,已经改正的。

九、案件期限的规定

1.案件核查的期限: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实际可用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

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实际可用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限。

3.案件审核的期限:一般为十个工作日完成,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视情况有分管领导决定。

4.案件办理的期限:一般为九十日,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情况特殊的需经市局集体讨论决定延期时间。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5.结案的期限:普通程序案件在十五个工作日予以结案。适用简易案件的案件,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案件管理科归档。

6.送达的期限:直接送达最晚为七个工作日,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

十、期间、送达环节

1.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间、送达执行,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十五日以下的期间均指工作日。

2.送达的顺序要求:直接送达当事人,如送达不是当事人本人的,其他人接收的应当有《委托授权书》。留置送达的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全程进行记录。邮寄送达的只能交由邮局寄送,不得交由快递企业寄送。

3.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十一、文书填写制作使用环节

1.文书文号的填写和制作按照各地实际规定执行,文书文号有误的地方,文书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改正。

2.总局制定的文书范本在使用时要进行选择,区别对待,所有“制作”的文书(现场填写除外),凡有下划线 “_”的在文书制作成后,不在保留下划线(去掉);需要进行选择时“∕”未选择部分不在文书体现保留;“[]”结合实际,选择使用,如不使用不必体现在文书里面,“(楷体文字)”为内容提示,不必体现在在文书内容中(主要指决定书文书)。

3.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体,字号用3号仿宋字体,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处罚决定书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用三号黑体字体(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上)。

十二、案件名称“案由”表述环节

1.一般文书“案由”和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违法行为性质应当引用违反具体条款的内容。此案由适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所使用的所有文书(立案或者不予立案除外)。

2.《立案审批表》中“案由”的制作填写按照“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不予立案的不填写案由。

3.《结案审批表》中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4.《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中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案”的方式表述。

十三、执法文书审批环节

1.需要制作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的文书:《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交办通知书》《案件移送函》《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协助调查函》《协助扣押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强制执申请书》。

2.其他需要提请审批,制作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的情形:作出回避决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中止案件调查、恢复案件调查、终止案件调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指定听证主持人、申请延长审核时间、申请延长案件核查期限等。

3.需要制作填写《行政处里决定审批表》的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需要告知当事人权利事项环节

1.移送查封、扣押财物的须告知当事人,使用《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2.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查取证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在《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中体现。

3.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使用《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使用《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5.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限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使用《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实际所用时间超出告知期间的,应在期间届满前再次向当事人告知。

6.扣押当事托运的物品,书面通知当事人。

7.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使用《行政处罚告知书》。

8.经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使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十五、申请行政复议环节

制作填写要求: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六、其他文书的使用要求

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建议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尽量使用,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利于及时固定案件事实,防范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而导致的执法风险。

2.《送达地址确认书》建议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尽量使用,使用此文书时为了防止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失踪、逃跑等无法找到当事人,导致文书无法送达,案件难以继续进行调查,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送达后视为依法送达。值得注意的是填写人为受送达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十七、法制审核的权限范围和审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案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表》,审核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上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阅读后烦请在右下角点“在看”鼓励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