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苏某是一名农村妇女,1990年和李某结婚,婚后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最终感情逐渐破裂,于2020年8月离婚,离婚后,苏某一直在结婚时所在的村庄生活,并没有回娘家。苏某曾在2016年与李某所在村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2021年的土地调整中,村委会却以苏某已经离婚为由,将苏某承包的土地强制收回。请问,村委会收回苏某的承包土地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称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必须进行调整,必须经全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即使经上述成员或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仍不得调整。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上述案例中,村委会强制收回土地的行为并不合法,苏某仍然有权继续承包土地,如果双方交涉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村民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村委会有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因此村委会一旦发现村民不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会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的,可以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2、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 已婚妇女在原户籍地有承包地,但结婚后在丈夫那边的村庄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这样就相当于一个人拥有了两份承包地,此种情况下,原户籍地的村庄有权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女方结婚后,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则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女方如果离婚或者丧偶,但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村民承包户已经“绝户” “绝户”是实践中唯一种村委会有权在承包合同期限内收回承包地的情形。这里的“绝户”不是指原户口簿上的农户全部将户籍迁出,而是指的其所有家庭成员都已去世。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如果一个承包户因为死亡全家都没有成员存在,户口已经被注销,那么村委会理所应当将承包地收回。 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为30年,30年土地承包关系不会变化,但这并不代表缺地、少地的农民权益就永远得不到保障,如果对于土地承包有相关疑问,可以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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