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梗是相声里,经常喜欢用到的段子,说出来极具笑点,但是有因为略显低俗,也总是被人批评。 但艺术来源于生活,很多看起来听起来,像是笑话的事儿,现实中可能真的发生过。 也正是因为发生过或者是心里这么想过,因此编排成段子,说出来的时候,才会引发人们的共鸣。 下面这个真实的案子,如果被编排成段子的话,非常有感染性和喜剧效果,现实版的伦理绕。 李某和丈夫张某育有一子,和丈夫过不下去了,就离了婚,这种事儿天天都有,就算是离婚之后,马上又去民政局结婚的,也不会引发什么太大的波澜,顶多就是说一句,这个女的无缝衔接。 但李某去民政局登记的时候,却被民政局驳回了,不予登记,原来这个李某再婚的对象,不是别人,正是她的前公公,老张。 民政局知道他们是这种原儿媳和公公的关系后,就拒绝登记,李某不服,认为民政局这是不作为,就把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李某认为,现在是法治国家,民法典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况写的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但是并没有他们这种情况,因此请求法院判定民政局违法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这个行为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这是民事活动的原则,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的这个事儿,的确比较难办,万一真的结婚了,你让孩子是管老张叫爸爸呢还是叫爷爷,简直就是全乱套了。 相信这个事儿,基本上不会有什么争议,毕竟这种事儿,就算是放在古代,那也是很大的禁忌。 民事活动的原则上,法无禁止即可为,同样的民事活动也要遵守公序良俗的规定,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这个民事行为就是无效的。 现在大量的离婚官司中,原配可以追回财产,用的就是这一条,丈夫对小三的赠与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追回的。 这是公序良俗一个很典型的应用,当大家都觉得这事儿没问题的时候,并不代表这事儿就真的没问题。 公序良俗本身是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至于什么叫公序良俗,其实很难有个明确的定义,对与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违法了公序良俗,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更是举步维艰。 而且关于是否适用原则的问题,规则应当是,在穷尽规则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能适用与原则,但规则明确的时候,就应当是适用规则,而不是原则。 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基本上是朝着小家庭模式在进化,甚至在法律方面想,现在的基本理念就是,家庭越来越被虚化,个人的财产利益,个人的实体权益越来越强化,而家庭作为一个实体,变得越来越模糊和可有可无。 夫妻之间更像两个个体,而非是一个家庭,从早期的结婚多少年,房子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再到夫妻之间共同债务越来越少,借款从默认共同债务,变成了默认为个人债务。 这些驱使,都是个人权益加强,家庭权益弱化,甚至是消失的体现,这是社会发展进步,必然的结果,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权利,原子化的个人,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既然家庭越来越虚化,本案中,李某和老张要登记结婚,本质上,已经没有当年秦可卿和贾珍那样轰动一时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违法公序良俗为由,判刑民事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这其实很危险,原则不能滥用,尤其是在有规则的情况下,因为这个公序良俗模糊性太大。 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一个原本资产千万的男人,因为和自己年轻的秘书好上了,最终决定净身出户也要离婚,离婚协议都签好了,冷静期也快过了,这个时候,一个颤颤巍巍的声音喊道,我反对。 喊反对的,就是出轨男的老爹,出轨男的老爹已经八十岁了,原本一个月生活费10万,吃进口药维持生命,进口药一个月30万,这就是有钱的意义,需要时候就花。 但是现在出轨男净身出户,意味着他变成了穷光蛋,他又是独生子,那么老爹谁来赡养,老爹的生活水平断崖式下跌,这算不算是违背了,孝,这个最大的公序良俗。 如果说离婚协议,导致了无法再对父母进行赡养或者是父母的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能不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宣布离婚协议无效呢,难道会有人跳出来说,孝,不是公序良俗吗? 这就是原则的威力,在没有明确边界的情况下,可以侵入到任何领域,这还仅仅是毫无争议的公序良俗,对于那些有点争议的,说出来就更是吓人了。 法治的意义,在于对未来有一个非常明确稳定的预期,一旦滥用原则,很多事,本质上都会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 能用规则的时候,就用规则,穷尽规则也无法解决,而且又明显显示公平,违背核心价值,才能适用原则,有规则的时候,千万不能轻易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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