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马克思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列宁主义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致约瑟夫·魏德迈的信中(1852年3月5日),马克思虽然否认是他发现了阶级或阶级斗争,但却坚持认为:“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 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 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 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 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79—480页)。然而,马克思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准确地说明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 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他谈到了革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认为这种社会就是“ 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 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 消灭43一切阶级差别……必然过渡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79—480页)。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也曾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成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 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 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页)。但是以上论述和马克思著作中提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其他地方,都没有对它作进一步的解释。 然而,恩格斯于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新的德文版所写的序言中却说:“请看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页)。根据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看法,恩格斯的观点是有根据的。 对马克思来说,巴黎公社的意义(“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页)就在于,它不象以衣的专政,它已开始粉碎国家机器,并把权力交给人民。“先前属于国家的全部创议权都已转归公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公社的市政委员会由普选产生,而且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公社废除了警察和常备军,并以武装起来的人民却取代他们;像其余的一切公务人员一样,“法官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 马克思还说:“公社制度将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然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同上,第337页)。总之,马克思把巴黎公社看作是将权力交给工人阶级并建立一个尽可能接近直接民主政权的尝试。
同样地,对这一概念所附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含义已出现了问题,这就是把无产阶级专政解释成是在革命过程中和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过渡时期中无产阶级对自己敌人的一种无情镇压(参看社会主义的过渡条目)。列宁在1918年底就曾写道:“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5卷,第237页)。这就意味着国家及其强制机构可以根据不严密的法律条款和借无产阶级的名义来使用镇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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