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王曾瑜:宋朝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丨202304-97(总第2336期)

 懒风林 2023-04-24 发布于安徽

王曾瑜著:《锱铢编》

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

一九、宋朝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

在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中,历代财政赋役制度研究占有重要地位,或可说是一个重要研究领域。自秦汉以来,中国长期存在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赋役是专制政权的经济命脉,历代的财政赋役对当时的经济生活,以至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故在传世的经济史资料中,财政赋役资料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比较具体,比较丰富,在某些场合便于进行计量分析。中国历代财政赋役制度研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例如宋朝的财政赋役制度,研究水平较低,而开发馀地较大,不少课题尚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宋朝赋役究竟有什么特点?囿于目前的研究水平,我个人一时难以作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但是,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应是宋朝赋役的特点之一。宋朝在乡村摊派赋役,基本上有四种方式:一是按田地多寡肥瘠,二是按人丁,三是按乡村主户的户等,四是按家业钱、税钱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以上四种方式,除人丁外,其他三种其实都是按财产摊派。这四种方式经常交错重叠,又派生出多种的摊派方式,今分别列举于下。

一、单纯按人丁摊派。北宋太祖时,规定“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1]宋太宗时,也重申了“年二十成丁,六十入老”的法规。[2]然而至南宋孝宗时,已改为“在法,民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3]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卷75《侍丁》也定为“诸男年二十一为丁”。可知宋时男丁上限为五十九岁,而下限为二十岁或二十一岁。

宋朝按男丁摊派的赋役有丁税、夫役、兵役等。丁税的徵收大致限于四川以东的南方地区。南宋时,范彦辉说:“祖宗朝行丁钱之法,率三丁共敷七百七十文,今一丁不下二丁,而浮费称是,乃更重叠不已。”[4]所谓三丁共七百七十文,只是一个大致的平均值,例如“福州每丁三百二十五,自太平兴国五年定纳钱一百”,温州和台州在宋真宗时,每丁“见纳钱二百五十,苏州每丁纳米,自淳化五年定纳钱二百,睦州每丁六百九十五,处州每丁五百九十四,自咸平三年许将绢折纳”。[5]南宋初,“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6]朱熹说,两浙“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7]宋时劳役,称夫役或工役,“谓科差丁夫役使”。[8]在很多场合下,乃是官府强差或强雇男丁承担,故称差夫或雇夫。因雇直一般相当微薄,差夫和雇夫的实际差别不大。宋神宗时,提举开封府界保甲刘琯说:“诸县保甲每起夫役,不计家产厚薄,但以丁口均差,故下户常艰于力役。”[9]只论男丁差夫,自然不限于开封一地。宋时实行募兵制,但不少番号的乡兵也按丁徵发编组。如宋真宗咸平时,“诏河北民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为强壮”。[10]河北强壮为当时乡兵的一种。宋神宗时,王安石推行保甲法,“凡选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但二丁以上皆充”。[11]

二、按人丁和户等混通摊派。宋时一些按人丁摊派的赋役,有时也兼顾了户口分类和户等的差别。宋仁宗皇祐时《减漳泉州兴化军丁米诏》规定:“自今泉州、兴化军旧纳七斗五升者,主户与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漳州纳八斗八升八合者,主户减三斗八升八合,客户减五斗八升八合。”[12]这三个州军主户丁米减至每丁五斗,客户丁米减至每丁三斗,体现了主、客户的差别。宋理宗淳祐时,泉州惠安县主户“每丁该米三斗三升二合五勺,折钱一百三十二文”,客户“每丁该米二斗二升,折钱九十二文”,[13]仍有差别。《永乐大典》卷11907引《湟川志》载连州丁米的摊派,乡村上三等户“每一口折纳丁米四斗,计钱一贯二十文省”,第四等户“每一口折纳丁米二斗四升,计钱六百二十五文省”,第五等户“每一口折纳丁米七升三合,计钱二百一十文省,无〔田客〕丁同”。连州丁米有户等差别,而第五等户与乡村客户的丁米额相等。

北宋熙宁以前的职役轮差,亦有类似情况。女户和单丁户不服差役,这包含有按人丁摊派的因素。又据熙宁时张方平奏:“至于五等版籍,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此旧制任差役者也;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此旧制不任差役者也。”[14]这又包含了按户等摊派的因素。宋神宗时诏:“诸路修城,于中等以上户均出役夫,夫出百钱。”[15]当时与西夏开战,范纯粹奏:“去年调夫出界,其近上等第人户有至独出数十夫之家,其贫下〔人〕户亦须数户共出一夫,每夫雇直至及百贯。”[16]这些记载表明,当时不论差夫,雇夫,还是徵收夫钱,雇人代役,都有兼顾户等的情况。宋哲宗时,吴安持建议,夫役“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得到宋廷批准。[17]後郓州知州胡宗师指出:“差夫五等之法,出夫不均,乞以人户物业田产总计所置贯百,或差人夫,或出夫钱,皆以贯百均出。”[18]然而在事实上,按户等差夫的办法仍然继续流行。南宋时,“巴、蓬、剑、阆,上自三等,每户有出一夫者,出两、三夫者”,以运粮饷。[19]台州修城时,“调五县上、中之产,得丁夫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一工”。[20]上引记载表明,在兼顾户等的前提下,还有按各户家业钱均敷夫役和夫钱者。

三、单纯按田地多寡肥瘠摊派。宋朝两税作为最基本的田地税,一般以田地肥瘠而定每亩税额之等差。例如北宋初,苏州“均定税数,只作中、下两等,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21]宋徽宗时,“唐州用新定十等地色,分五等立税”。[22]南宋初,实行经界法,绍兴府萧山县“析田以六等,均税以三则”。[23]信州贵溪县税额“分为九等”。[24]福州“列邑之地各有高下肥硗,一乡之中,土色亦异,于是或厘九等,或七等,或六等,或三等,杂地则或五等,或三等。多者钱五文,米一斗五升”。[25]镇江府“视田土之肥瘠,分为四等,曰上,曰中,曰下,曰不及等”,[26]此为南宋後期的情况。宋孝宗时,鄂州等地垦荒,“立定苗税,视田肥瘠为三等,上等每亩不过六升,中等四升,下等二升”。[27]可见各时代各地区田地等级的划分,各等田地的两税额,存在着千差万别。官府向乡村主户徵收两税,则须依据各户田地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计算税额。

宋时和籴,亦为民间一大经济负担。南宋时,四川实行对籴,“民输米一石,即就籴一石,或半价,或不支,且多取赢”。[28]广南西路自“祖宗以来,随苗和籴,每石价钱四百或五百文足”,[29]所谓“随苗”,即是按两税的秋苗额摊派。在江南东路信州铅山县,“县有寨五,人户岁输一石,则秋籴五斗以赡,直未始偿也”。[30]杨万里说:“江西之州,有因秋租而每斛敷和籴十之二者。”[31]部份和籴既按两税秋苗,即秋税额摊派,当然与两税属同一类型。

宋时科配作为临时性的杂税,有时亦以“田亩多寡定科敷之数”,如南宋初,衡州“行下逐县,令科钱三万贯,米五千石。安仁县却令每亩出钱二百五十文,米五升,一县之田约计三十万亩,则科敷之数,钱计合出七万五千贯,米计合出一万五千石。衡阳县令每亩出钱五百文,米一斗,一县之田约三十万亩,则科敷之数,钱计合出一十五万贯,米计合出三万石”。[32]荆湖南路的潭、衡、永、邵、全等州有单纯计亩摊派,不问田地肥瘠的惯例,大约与当地耕作水平比较粗放有关。

四、按田地多寡肥瘠和户等混通摊派。宋朝两税虽为土地税,亦间或兼顾户等。例如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後贫,自近及远”,“择近便处令下户输纳”的原则。[33]宋哲宗时,陕西提点刑狱司上奏,建议“今後赋税将第一、第二等户支移三百里内,第三等、第四等户二百里内,第五等户一百里内,如人户不愿支移,乞纳地里脚钱者,亦相度分为三等钱数,各从其便”,得到宋廷批准。[34]由于按户等支移或纳地里脚钱,人户的两税负担就有异于单纯依田地多寡肥瘠分摊。宋徽宗时,京西路的“下户依条免支移”。[35]又宋仁宗天圣时诏:“河北、京东路于中等以上户以二税折科塞河梢芟,限今年十一月终辇至滑州。”[36]这两路的乡村上三等户以二税折变为修筑黄河堤防的梢芟,并支移于滑州,实际上加重了两税负担。庆历时,“淮南、江、浙、荆湖等州军”的“夏税见钱一例科折,内第一等折纳小绫,每匹一贯六百六十文省,官绢每匹二贯八百五十文省,其第二等已下至客户并折纳小麦,每斗三十四文省”,[37]也同样兼顾户等差别。

此外,在遭逢灾荒时,官府往往按户等“蠲免”和“倚阁”赋税,亦使人户的两税负担产生户等差别。此类事例甚多,宋仁宗明道时,“免河北灾伤下户今年夏税”,[38]“梓、遂、资、普四州岁饥,其免四等以下户今秋田税之半,三等以上十之三,果、合、渠三州四等以下户十之二”。[39]宋神宗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诏江宁府倚阁四等以下户六年、七年逋税,以岁旱故也”。[40]宋孝宗淳熙时,绍兴府、严州发生严重水灾,“诏:人户纳今年夏税,内漂坏屋宇第四等以下户并与蠲免,第三等以上户蠲免一半;淹浸屋宇第四等以下户并与倚阁,三等以上户倚阁一半”。[41]

和籴也有类似情形,如宋仁宗天圣时,“出内藏库绢六十万下河北折籴军储,自三等而上户计其税一石者,籴五斗”。[42]这也是按田地多寡肥瘠和户等混通摊派的一例。北宋前期至中期,在京东、京西、河北、陕西等路, “取上户版籍,酌所输租而均籴之,谓之对籴”,[43]亦是同样情形。

五、单纯按家业钱、税钱等分摊。宋朝家业钱即是将人户的田地、浮财等各项财产折算成钱,税钱即是两税的夏税钱。当时不仅依据各户的家业钱、税钱等划分户等,也用以摊派某些赋役。例如役钱,在大部份地区即以人户的家业钱、税钱等均摊。“其法大概曰:一州雇役及宽剩岁用钱若干,一州之民家业钱若干,即家业钱每贯岁出免役钱若干,而岁计足矣”。[44]江南西路“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诏减五分”。[45]广南西路“凡为税钱一文者,出钱七、八或五、六”。[46]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淳熙三山志》卷17详细记录了福州十二县以乡村产钱,即税钱分摊役钱的情况,如“闽、侯官县每产钱一文,两料共敷二十四文”,“连江每产〔钱〕一文,敷一十二文六厘”。

和买绢帛也有类似情况,如“江东路州军以物力科敷预买,有百馀千敷及一匹,有七、八十千敷及一匹者”,而广德军“两县多者不下十千,少者六千有馀,亦敷及一匹”。[47]饶州鄱阳县“每税钱百文,合敷和买六尺四寸八分有畸”,後“岁岁增益”,至宋宁宗嘉定九年(公元1216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48]《数书九章》卷10《户税移割》的算题也有“物力三十二贯敷和买一匹,内三分本色,七分折帛”的记录,反映当时以家业钱,即物力摊派和买的普遍性。

和籴粮草,也同样有以家业钱、税钱等分摊者。宋孝宗时,“江西、湖外和籴,其弊非一,不问家之有无,例以税钱均敷”。[49]和籴侍卫马军司军的马料,“州县不复置场,只以物力高下科抑人户”。[50]

此外,又如北宋四川陵州人户输纳煎盐木柴,“以五等人户每税钱上以二文一分科令纳柴一束,故其等高者不下千束,虽下户亦三、二十束”。[51]陵州此项杂税以人户税钱额均摊,与户等其实无关。单纯按人户税钱额之类摊派,实际上即是按田地多寡肥瘠摊派;但是,按人户家业钱额摊派,则不仅有田亩物力,还有浮财物力,自然与前者有别。

六、按税钱、家业钱等和户等混通摊派。两税本是田地税,然而如泉州两个县的夏税秆草钱和秋税黑豆钱却按产钱,即夏税钱与户等混通摊派。惠安县“科〔折〕秆草,入第三等以上者,自(产钱)五百文至九百文以上,科秆草四束;一贯至一贯九百以上,五束;二贯至四贯九百以上,每贯七束;五贯至九贯九百以上,每贯八束;十贯至十五贯九百以上,每贯九束;十六贯以上,每贯一十束。每草十束,有耗草一束。每束〔折〕钱二十文,仍于布税内除七钱七分”。“其科〔折〕黑豆,自第三等至第一等,每产钱一百,纳豆五升六合七勺。每豆一斗,〔折〕钱三百文,仍于糙米内除六升八合”。[52]安溪县“科折秆草,产钱一贯至二贯文,科六束;三贯至七贯文,七束;八贯至十贯,九束;自十贯以上,每贯十束”。秋税折纳黑豆钱,“自第三等以上户,每产钱一百文,纳豆五升五合”。[53]两县科折秆草钱和黑豆钱,限于乡村第三等户以上,其中安溪县产钱在五百文以上为第三等户,故其科折杆草钱的输纳,尚限于第三等产钱在一贯以上的人户。除户等规定外,又另按人户产钱数额划分若干等级,进行摊派。

绍兴府会稽、山阴、诸暨、馀姚四县的和买,“止科及四等,而下户不科”。[54]会稽县上四等户按家业钱摊派和买,“以通数计之,实及四十七贯方满一匹”,後降为“十八贯六百单一文已科一匹”。[55]南宋遂宁府“所管五县,上三等户每年纳两税折变物帛并和买丝、绵、紬、绢及激赏绢,军兴後来,科折稍重,第四等户两税止纳正色,又更全免和买,第五等户激赏绢皆免”,而“和预买物帛”亦“以见今上三等人户家业纽算”。[56]

役钱也有类似情形,如临安府钱塘、仁和两县,原来“物力及三十贯已上,每一贯方敷役钱一十九文”,後改为“物力止十贯已上,每一贯即敷役钱二十五文”。[57]以上一些地区性两税、和买、役钱等实例的共同点,正在于并非单纯按家业钱或税钱数额均摊,而是兼顾了户等的差别。

七、单纯按户等摊派。例如宋神宗时开封府徵收役钱,“以乡村第一等人户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二、第三等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八等摊派役钱,而第四、第五等户不纳役钱。[58]当时又推行青苗法,河北路借贷青苗钱,“每户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59]规定每年两次絳散青苗钱,年利达60%。在颁布青苗法前,开封府陈留知县苏涓曾设置义仓,“户第一等出粟二石,第二等一石,第三等五斗,第四等一斗五升,第五等一斗,麦亦如之。村有社,社有仓,仓置守者,耆为输纳,县为籍记,岁丰则量其数以入,岁凶则量其数以出”。[60]

以上列举的各种单独和混通的赋役摊派方式,当然是不全面的,可能有遗漏,但也反映了宋时乡村赋役摊派方式多样化的概貌。各种摊派方式的例证,往往是地区性的,这又说明各地赋役的具体规则很不一律。尽管如此,我们从这些五花八门的摊派方式中,还是可以作一些分析和总结。

第一,赋税摊派方式的多样化,实质上是财产税及其摊派方式的多样化。唐朝两税法的推行,标志着乡村赋税由人丁税为主转变为以财产税为主,但财产税不应等同于田地税。将财产税等同于田地税的见解,是片面的。如按户等,按家业钱额等摊派方式,虽在相当程度上是以人户田地的数量和质量为基础,还须兼及人户浮财多少的因素。役钱、和买等赋税都不是田地税。和籴的情况更加复杂,是民间似税非税的经济负担,其摊派方式仅有一部份与田地税相同。宋朝的役,在唐朝纳资代役普遍化的基础上,也增加了按财产摊派的因素。联系到明清时代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可见赋役摊派的财产化,成为中国中古社会後半期赋役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第二,宋朝乡村赋役单纯按户等摊派的情况较少,而户等与人丁,与田地,与家业钱、税钱等混通摊派的情况,却相当普遍。我们前面说四种基本的赋役摊派方式互相交错重叠,实际上主要是户等和其他三种方式的交错重叠。宋朝作为中国古代户等制发展的鼎盛期,乡村五等户制在赋役摊派中所起的作用,非前朝和後代所能比拟。

第三,上述四种基本的赋役摊派方式,都并非创始于宋朝,自秦汉以来,赋役或按人丁,或按田地,也有“以訾征赋”者,[61]也有按九品户、九等户之类摊派者。但从另一角度看,宋朝如此花样繁多的乡村赋役摊派方式,又为前朝与後代所未见。总的看来,自隋唐的租庸调和两税法,至明清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乡村赋役的摊派方式经历了由简入繁,又由繁入简的发展过程,而宋朝正处于“繁”的发展阶段。

图片

原载《晋阳学刊》1987年第1期

注 释

[1] 《长编》卷4乾德元年十月庚辰。

[2] 《宋会要》食货70之4。

[3] 《宋会要》食货66之16,《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7淳熙十二年四月丙辰。

[4] 《要录》卷162绍兴二十一年正月癸巳。

[5] 《止斋先生文集》卷26《乞放身丁钱劄子》。

[6] 《要录》卷104绍兴六年八月戊戌。

[7] 《朱子语类》卷111。

[8] 《庆元条法事类》卷48《科敷》。

[9] 《宋会要》兵2之26。

[10] 《长编》卷47咸平三年。

[11] 《宋会要》兵2之5。

[12] 《宋大诏令集》卷186,《宋会要》食货70之165—166。

[13] 《嘉靖惠安县志》卷6。

[14]《乐全集》卷26《论率钱募役事》。

[15]《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丁亥。

[16]《长编》卷326元丰五年五月乙酉,《历代名臣奏议》卷231。

[17]《宋会要》方域15之13—14,《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甲辰。

[18]《长编》卷508元符二年四月丙子。

[19] 《历代名臣奏议》卷261员兴宗奏。

[20] 《赤城集》卷2张奕《台州兴修记》。

[21] 《琴川志》卷6。

[22] 《宋会要》食货4之10。

[23] 《南涧甲乙稿》卷21《承议郎新通判兴国军孟君墓志铭》。

[24] 《宋史》卷384《叶颙传》。

[25] 《淳熙三山志》卷10。

[26] 《至顺镇江志》卷6。

[27] 《历代名臣奏议》卷258李椿奏。

[28] 《宋史》卷387《汪应辰传》。

[29] 《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九月辛亥。

[30] 《永乐大典》卷7650《黄永存》何澹《小山杂著·黄公墓志铭》。

[31] 《诚斋集》卷89《千虑策·民政中》。

[32] 《梁溪全集》卷71《乞下本路及诸路转运司科敷钱米于田亩上均借奏状》。

[33] 《宋会要》食货10之14。

[34] 《长编》卷396元祐二年三月庚午。

[35] 《宋会要》食货70之29。

[36] 《长编》卷103天圣三年二月庚申。

[37] 《包拯集》卷7《请免江淮两浙折变一》。

[38] 《长编》卷112明道二年六月己亥。

[39] 《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一月辛未。

[40] 《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辛丑。

[41] 《宋会要》瑞异3之13。

[42] 《长编》卷110天圣九年九月己巳。

[43] 《宋史》175《食货志》。

[44] 《长编》卷390元祐元年十月壬寅。

[45] 《宋会要》职官26之10。

[46] 《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47] 《宋会要》食货70之79—80。

[48] 《宋会要》食货70之112—113。

[49] 《宋会要》食货40之41。

[50] 《宋会要》食货41之20。

[51] 《丹渊集》卷34《奏为乞免陵州井纳柴状》。

[52] 《嘉靖惠安县志》卷6。

[53] 《嘉靖安溪县志》卷1。

[54] 《梅溪先生後集》卷25《定夺馀姚县和买》。

[55] 《朱文公文集》卷18《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

[56] 《宋会要》食货38之21。

[57] 《应斋杂著》卷1《免临安丁役奏议》。

[58] 《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劄子》,《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

[59] 《宋会要》食货4之19。

[60]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73。

[61] 《盐铁论·未通第十五》。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