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原告何用“拘”?

 野藤斋主人 2023-04-24 发布于上海
《红楼梦》第四回,说贾雨村补授了应天府,一到任,“就有件人命官司详至案下,乃是两家争买一婢,各不相让,以致殴伤人命。彼时雨村即□原告来审”。
这件人命官司,大家都熟悉,就是薛蟠为夺甄英莲(后来改名香菱)打死了冯渊。“雨村即□原告来审”,我用“□”替代一个字。这是啥字呢?
程甲本、程乙本是“拘”字。
《汉语大字典》“拘”字条在第二义“拘捕,扣押”里也引此为书证。
最妙的是冯其庸他们的校注本,其底本庚辰本作“提”(正行作“问”,点去“问”,旁写“提”),而校注本偏偏改用“拘”字。
开堂审案,对原告来说,是巴不得的事,绝不会闻风而逃,何用差役拘来?
庚辰本用“提”字,比用“拘”字好。但也有问题,用“提”字必须是原告关在大牢里的。从后文看,原告(死者冯渊的家人)说他告了一年多的状,老爷们都不理,可知他是并没被关着的。没关着,又如何“提”呢?
南图书和蒙府本此字都作“传”,“雨村即传原告来审”。
传者,召也,叫来也。原告在家里,差役去把他喊来上堂,不用绳捆索绑。
“雨村即提原告来审”,错。“雨村即拘原告来审”,错得更结棍。“雨村即传原告来审”,十分妥贴!
冯其庸们没有脑子,瞎校校错,不必惊讶。惊讶的是《汉语大字典》的编写者,也会把“雨村即拘原告来审”作为“拘”义书证来引。

2016329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