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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抗辩还是反诉?最高法院及七地高级法院观点汇总

 乔谦律师 2020-11-18

作者乔谦,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一、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抗辩与反诉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已经先行提起本诉后,发包人往往以工程质量等问题为由,提出“不付、少付、迟付所欠工程款”,(统称减少工程款),属于抗辩还是反诉,司法实践争议很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进行了阐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再次明确细化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抗辩,哪些情形属于反诉。

  二、各地高级法院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8条规定,工程已竣工验收或已实际使用的,质量问题一般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以此要求减少工程款的抗辩,不予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除外;工程尚未竣工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减少价款的,按抗辩处理;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告知反诉或另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发包人以质量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8条第(1)项规定,发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有的属于反诉,有的属于抗辩。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规定,尚未竣工验收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已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以质量为由主张违约金的,应当提起反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1条,发包人以质量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反诉或另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实际使用的,如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应予支持;若属于保修范围,不予支持;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减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应反诉或另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问,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请求减付工程款的,是否必须反诉?答:发包人可以此抗辩,请求在工程款中扣除修理返工改建费用;也可以反诉,请求承包人支付上述费用;但发包人请求赔偿其他损失的,应反诉;

三、抗辩与反诉的判断

首先看是否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其次是否具有独立给付请求的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的诉请范围,也没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应认定为抗辩;否则,则为反诉;

一般来说,发包人仅提出“减少工程款”的主张,应按抗辩处理。对于发包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则属于独立诉讼请求,被告只能以反诉方式提出。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向被告释明,被告坚持不反诉的,应在判决中告知另诉解决。发包人以此反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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