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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寺院、政治功能、僧尼待遇等视角——浅谈唐朝与佛教的关系

 思明居士 2023-04-2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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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典纪史

编辑|文典纪史


今天,人们习惯将唐代的佛教称为“唐佛教”。然而,如果我们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看,唐代的佛教又是一个不同于以往的“新”时代。

唐代佛教不仅在寺院数量、僧人数量以及僧尼人数上都超过了前代,而且其影响也远远超出了人们的一般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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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些寺院、僧侣和法事活动,唐代佛教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在唐朝人眼中,佛教是一种“国教”,其教义也是“普度众生”的;此外,它还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功能

而唐代统治者对佛教的态度也与前代大不相同。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唐代文化中新与旧、中与外、传统与现代等各种因素之间的冲突与融合。

下面我们就从五个方面来探讨一下八世纪这个特殊时期唐朝人对佛教的认识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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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数量增加

唐代寺院的数量,至少在唐高宗、武后时期就已经超过了前代。据《唐会要》记载,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全国共有寺院1739所,其中属于国子学的有930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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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寺院的数量增加到了2631所。此后,唐朝的寺院数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在开元后期达到了巅峰。

以洛阳为例,据《大唐开元礼》记载:“东都有寺一百九十六所。”唐后期的大诗人白居易就曾作诗《洛阳名园记》,其中写道:“洛中多古寺,或在金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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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洛阳以外的其他地方:“江左多名园,吴楚多古刹”。唐代江南地区寺院的数量和规模都相当可观:“江南地广物丰,僧多地少。故名僧地有数百家。”

据《开元天宝遗事》记载:“天下之僧至五万人……其俗之豪富不能胜也……天下之财以亿计……吴兴钱一千八百万贯……有僧寺四千三百余所。”

唐代江南地区佛教的兴盛在当时世界范围内都是比较少见的:“大周国里无城郭,以江为河以淮为流,惟有僧住。”

这些数字充分说明了唐代寺院的数量和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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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政治功能

唐统治者在佛教的政治功能上表现得十分明显。唐高宗为了维护统治,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提倡佛教,并以“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理由将佛教确立为国教。

唐高宗之后,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等统治者也都大力弘扬佛教。除了政治上的宣扬和支持之外,唐代统治者还通过设立专司佛事的机构来对佛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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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管佛教事务的机构,如唐高宗时期设立的“僧尼提举司”“僧尼巡检司”等。

通过与朝廷相关部门的合作来实现对佛教事务的管理。如唐太宗时期,由大理寺负责审判僧人的案件;武则天时期,又由刑部负责审理僧人犯罪案件。

利用对佛教的控制来实现政治目的。

如唐中宗时期,国子监太学与国子监中的太学生们便共同举办了一次佛事活动;唐代宗在大历年间还曾通过“讲经”来控制地方寺庙和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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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唐朝统治者对佛教所具有的政治功能是持肯定态度的。

他们认为佛教是一种“普度众生”的宗教,因此它应当为社会提供稳定的秩序和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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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待遇的改善

佛教在唐代的兴盛,不仅表现在寺院数量、僧人数量以及僧尼人数上,而且还表现在僧尼待遇上。寺院经济的发达,直接影响到寺院与僧尼的关系。

唐代皇帝对佛教的态度从另一个方面也体现在僧尼待遇上。从唐太宗开始,皇帝就对佛教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比如,唐太宗曾经多次对僧人说:“吾闻佛法以慈悲为本,汝等比丘,慈悲为怀。”他还说:“朕每观释迦之道,以慈恩为本,法雨为根,众善奉行。”

唐太宗曾命人绘制佛像,并让人将这些佛像送往东都洛阳供养。然而,到了唐高宗时期,佛教却在逐渐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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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武则天对佛教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态度,但她还是对佛教进行了改革。

例如,武则天在“毁佛”的同时还对佛寺进行了扩建和修缮。从某种意义上说,武则天是利用佛教来削弱李家王朝的统治地位和政治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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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经济的繁荣

寺院经济是唐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来源是信徒的捐赠,此外,还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和寺院自身的收入。

这种“自养”的性质使得寺院经济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也使其能够脱离朝廷的控制和束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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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寺院还拥有土地和财产,可以独立进行经营和管理,这些土地和财产主要以其宗教用途为目的而进行买卖。

“寺产”是在寺院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种经济形式。它主要包括寺院田产、僧侣田产和僧侣土地。

例如,大相国寺拥有400余顷土地,寺院经济与国家财政关系密切。

另外,一些寺院还拥有大量的奴婢、田地、牛羊等财产。通过这些财产可以使寺院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但并不能成为寺院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于僧侣及僧侣土地可以出售给平民百姓或征收赋税,因此寺产的收入对寺院自身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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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组织和律藏制度的形成

随着唐代佛教的进一步发展,寺院组织也日趋完善。首先,唐朝政府对寺院的管理采取了与前代不同的方式。

与前代不同,唐代僧人是有等级的。唐代僧人分为四级,即沙弥、比丘、比丘尼和沙弥尼。其中,沙弥尼是最低一级的僧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沙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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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比丘是比丘尼中最高级别的僧侣,其地位与沙弥基本相同。沙弥尼还有一种特殊身份,即“沙门”。

这一身份地位在当时被认为是最为崇高的。因此,在唐代,沙门被尊称为“僧”或“律师”。

由于佛教所特有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唐朝政府对僧尼也采取了不同于前代的政策和施,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寺院的管理。

在唐代寺院中,寺院土地及僧众财产都属于寺产。同时,在寺院管理方面还实行了一些新措施和新方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寺院土地进行“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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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僧人的修持活动不仅有两种形式:一是“沙门”出家;二是在寺里修行。

在寺里修行时,他们要学习律藏和经论;而在寺院土地被收归国有后,僧人就可以不用再受“沙门”制度的束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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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观点:

唐代佛教的出现和发展,是与当时社会历史条件密切相关的。首先,唐代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人口增长,城市扩展,社会交往频繁。

佛教作为一种与世俗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它也必然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其次,唐代统治者对佛教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态度,而且在对佛教进行改造时采取了比较灵活、变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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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来宗教,他们通常都采用积极吸取其有益成分来进行改造。另外,唐代统治者还积极鼓励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例如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佛教中吸收了道教的一些内容。最后,唐代统治者也开始注意佛教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唐代统治者在这方面的努力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积极、最为主动、也最为成功的一次尝试。

总的来说,唐代佛教在经过前代长期发展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这种新时代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教义与时代精神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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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佛教所具有的某些消极因素,例如它在当时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消极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唐代佛教所具有的积极方面还是要大于其消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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